「臣某」與唐代君臣關係—學說史的檢討
王德權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摘要
由漢至唐,皇帝面對天、祖宗,皆自稱「臣某」,並無二致。但官僚面對皇帝的自稱形式發生變化。漢代官僚對皇帝普遍稱臣而不稱姓,自稱「臣某」,唯「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稱姓。唐承隋制,不分內官、外官,普遍對皇帝稱臣,這是唐代君臣關係的基本原則。但唐代發生稱姓與否的分化,二品以上在公文上不稱姓,五品以上奏事不稱姓,六品以下,無論公文或奏事皆稱姓。唐代官人自稱形式的分化,根源於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與每日登朝議政的五品以上官僚互動頻繁。於是在不分內外、普遍稱臣的原則下,依據官僚制運作的需要,以五品為界,重構官僚制的身分秩序,官人自稱形式的變化正是這個身分儀制的一環。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成為日常國政運作的主體,君臣互動進入前所未有的新階段。古代皇權性質呈現由「皇帝之私」向「國制之公」演變的趨勢,在維繫「國—家」性質不變的普遍稱臣之前提下,隋唐國制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調整君臣互動儀制,唐代官人自稱形式的變化,正是根源於當時「國制之公」的平臺上。
關鍵詞:君臣關係、唐代、皇帝、公與私
一、前言
古代皇權性質與君臣關係向為學者關注的課題,近代以來,學者頗從「皇帝之私」的角度展開詮釋,這個傾向或多或少是受到黃宗羲〈原君〉的影響。〈原君〉批評「後之為人君者」,視天下為其私產。〈原君〉的影響,至清末民初西潮東漸之際始著,更在現代化潮流下西方理想國制、政治理念的滲透,共同匯流為對兩千年皇權的總清算,「皇帝之私」遂成為詮釋古代皇權時常見的觀點。
歷來論〈原君〉者既眾,成果亦豐,唯其間尚有一待申說處。〈原君〉以「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公」的議論起首,文末以「君之職分」作結,顯示全文主軸是從「公—私」之際闡述「君之職分」。黃宗羲表示:
是故明乎為君之職分,則唐、虞之世,人人能讓,許由、務光非絕塵也;不明乎為君之職分,則市井之間,人人可欲,許由、務光所以曠後世而不聞也。然君之職分難明,以俄頃淫樂不易無窮之悲,雖愚者亦明之矣。[1]
黃宗羲以明室覆亡之際「勿生帝王家」的悲劇,道出:皇帝以公為私,滿足其私欲,固然帶來短暫逸樂之歡,卻將迎來政治體系崩解下的無窮之悲。黃宗羲感嘆「君之職分難明」,顯示他主張皇帝權力及其職分應建立在以民為本的基礎上。「君之職分」在公不在私、生民福祉才是皇帝權力正當性的基礎,這是〈原君〉議論的主旨。[2]
〈原君〉論及君臣關係時,也曾提到「君臣之義」。他批評「小儒規規焉,以君臣之義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至桀、紂之暴,猶謂湯、武不當誅。」認為俗儒徒知君臣上下尊卑之義,卻無視君主應盡之職分,不足以維繫政治體系的合理運作。相較於君臣之義,〈原君〉顯然更重視「君之職分」。〈原君〉以本諸生民的立場闡釋「君之職分」,「君之職分」是指作為皇帝應有之認識與作為,其間寓有皇帝之責任意識,也就是為君之道;這個政治理念
起源於隋唐之際的「君臣道合」理念,也是宋代建構政治秩序的基調。宋神宗熙寧五年五月(1072),推動新政中的王安石懇請罷相,乞守東南一郡,神宗加以慰留,表示:
卿所以爲朕用者,非爲爵祿,但以懷道術可以澤民,不當自埋沒,使人不被其澤而已。朕所以用卿,亦豈有他?天生聰明,所以乂民。相與盡其道以乂民而已,非以爲功名也。自古君臣如卿與朕相知極少,豈與近世君臣相類?[3]
神宗這段話分別以「卿所以為朕用」、「朕所以用卿」為言,意指皇帝與官僚都是為政的主體。神宗嘉美王安石為政,非為爵祿而來,而是「懷道術以澤民」,強調士人為政志在安民;至於皇帝臨朝主政,必須根據諸多訊息、明斷國政,故需「天生聰明」,其意在乂(治)民。無論是澤民,還是乂民,都是以生民福祉為君、臣權力正當性的基礎。有賴君臣相知相合,「相與盡其道」,始能共同維繫以民為本的世間秩序。神宗這段話明確表達「君臣道合」理念的主要內涵,而「相與盡其道」一語更寓有君臣共治之理念。[4]黃宗羲〈原相〉篇本著君臣共治之理念,批評「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廢丞相始。」唯有皇帝與以丞相為首的官僚群體合作,始能達成善治的目的。
〈原君〉以唐宋以來的君臣道合理念為起點,評論當代國制。他批評明代體制毀棄了這些理念,造成皇帝專斷、宦官代行皇帝權柄等破綻,以致國破家亡。與其說〈原君〉的評論如實地反映兩千年帝制的本質,不如說黃宗羲承襲唐宋以來的政治理念,批評當時皇權的私權化,背離了以皇帝為起點、以民為本的「天下之公」理想。他感傷唐宋以來「君臣道合」、「君臣共治」理念的毀棄,開啟了皇帝走向以公謀私的道路。徇此而論,〈原君〉「皇帝之私」的視角,不宜視為對兩千年皇帝權力性質的一般描述,在黃宗羲的心目中,皇帝制度仍是維繫天下之公、不可或缺的要素,〈原君〉以「君之職分」作結即職此之由。
〈原君〉揭示古代皇權性質「由公入私」的演變,不宜視為對古代皇權演變的客觀描述。那麼,「皇帝之私」的觀點是否契合古代政治體系的現實?我們不妨看看唐人的看法。柳宗元〈封建論〉也是從以民為本的公私之際出發,同樣以生民福祉作為甄別制度合理性的準繩。但在子厚的制度想像裡,從封建制到郡縣制的演變,呈現的卻是一幅「由私到公」的圖像。〈封建論〉這麼說:
夫殷、周之不革者,是不得已也。蓋以諸侯歸殷者三千焉,資以黜夏,湯不得而廢;歸周者八百焉,資以勝殷,武王不得而易。徇之以為安,仍之以為俗,湯、武之所不得已也。夫不得已,非公之大者也,私其力於己也,私其衛於子孫也。秦之所以革之者,其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盡臣畜於我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5]
子厚主張文以明道,茲篇所欲明者,固不止於描述古代國家權力摶成的歷程,更在闡明「生民之意─制度合理性─制度合理性之實踐」的脈絡,為身處「士人─鄉里」之制度和現實聯繫皆發生斷裂的唐代士人,提供入仕合理性的理據。子厚以生民存續為基準,甄別郡縣制、封建制的利弊得失,指出:殷周實施封建制是出於力之不得已,意在保障其子孫之利益,「非公之大者」。封建的世襲制原則下,統治階級不可更動,生民將無所措其手足。相形之下,秦始皇實施郡縣制,雖也是出於一己之私情,但其為制,在郡縣制運作下統治階級的可流動性,有利生民,開啟了公天下的端緒。子厚強調君、臣等統治階級權力正當性,皆來自生民之意,他站在「國制之公」而不是「皇帝之私」的立場肯定時制。[6]
追溯地看 ,子厚〈封建論〉以官僚制的運作為中 心展開議論,承自唐初。李百藥〈封建論〉表示:
封君列國,藉慶門資,忘其先業之艱難,輕其自然之崇貴,莫不世增淫虐,代益驕侈。......乃云為己思治,豈若是乎?內外群官,選自朝廷,擢士庶以任之,澄水鏡以鑒之,年勞優其階品,考績明其黜陟。進取事切,砥礪情深。......總而言之,爵非世及,用賢之路斯廣;民無定主,附下之情不固。此乃愚智所辨,安可惑哉![7]
李百藥從官僚制任人唯賢的立場出發,強調郡縣統治下官僚遷轉的可流動性,得以辨其賢愚,明其黜陟,「用賢之路斯廣」。更因官僚制的升遷原則,提升官人「進取事切」的積極性。李百藥進而表示:郡縣統治下「附下之情不固」,百姓「無定主」,不致形成地方的離心力,有利提高國家整合社會的效果。由此觀之,李、柳議論雖不盡相同,但都是以官僚制的可流動性,作為甄別封建制與郡縣制優劣的基準,肯定郡縣制為主體之國制的合理性。
無論是「由私到公」,還是「由公入私」,〈封建論〉與〈原君〉都是出於對當時國制的認識。但子厚、梨洲所處的時代不同,制度處境也有差異,因而在皇權性質之「公─私」課題上作出不同陳述。子厚的看法,揭示唐人認識並肯定民本為前提的「國制之公」,其背景出於隋唐國制組織化進程下皇帝、官僚之角色與位置的變化,從而醞釀出「君臣道合」、「君臣共治」等理念。唐人習從「國制之公」而非「皇帝之私」,理解當代國制,並賦予國制運作與生民之意的聯繫,都是出於這個背景。換言之,子厚、梨洲各自以其當代處境出發,看待國制演變,從而描繪出兩個不同的制度變遷圖像;二人論點的歧異與其時代的國制運作有關,不宜視為絕對價值,執一而論。
基於上述認識,筆者以為探討唐代君臣關係,宜置於「國制之公」而非「皇帝之私」的脈絡下掌握。本文以官人面對皇帝的自稱形式為主軸,對唐代君臣關係展開學說史的考察。在這個課題上,王詩倫、甘懷真各自提出重要的觀點,二氏所論皆源自日本尾形勇的觀點。以下分別評述之。
二、「公家」與「私家」
臣子面對皇帝自稱「臣某」,即君前臣名,例不稱姓,這是古代中國「家─國」關係的獨特表現。早年,錢穆曾言簡意賅地勾勒出古代中國國家結構,具有「以政治取代宗教、以倫理取代政治」兩項 特質。[8]所謂「倫 理 」,就是指以血 緣原 理編 組 政治體系。侯外廬闡述古代中國國家的「維新」性,指出其內涵是「由家族到國家,國家混合在家族裡。」[9]也是著重闡述古代中國的「家—國」關係。然而,古代「家─國」關係誕生在什麼可資理解的背景中?時至今日,我們的認識仍不充分,仍頗有學者習以「家國一體」、「家國同構」、「家國不分」為由,理解古代中國「家—國」關係,視國家為皇帝的私產。[10]皇帝權力性質的討論,遂在「家與國」、「私與公」間徘徊著。
1979 年,尾形勇出版《中國古代の「家」と國家》,[11]以「私家—公家」為主軸,剖析「漢家」、「唐家」等語彙,反省並批評上述「家國一體」等家族國家觀,在古代「家—國」關係課題上作出重大突破。尾形氏描述下的「公家」與「私家」是不同層次的概念,「私家」是指由血緣構成、每個人(無論皇帝還是臣子)所從出的家庭,姓氏為其標誌。「公家」(或「國家」)是指以人們以「私家」為前提、抽象的擬制血緣原理構成的政治家庭。君與臣皆在破除其私家的前提下,進入公家的領域,故「王者無私家」,臣子也必須「破家入國」。破除私家後進入公家的君與臣,在「君前臣名,父前子名」的原則下,締結君臣關係,皇帝成為公家的「家長」,臣子面對皇帝,不言其私家之姓,一如父前子名,僅言其名,故自稱「臣某」。另一方面,皇帝也以天子身分向天稱臣,以皇帝身分向祖宗稱臣,天子或皇帝同樣採取「臣某」的自稱形式,不言姓而稱名;這個家不是皇帝血緣關係的「私家(皇家、皇室)」,而是通過擬制的血緣關係,由君與臣共同構成的「公家」,如「漢家」或「唐家」。換言之,國家、公家概念是以私家為基礎建構的政治家庭,皇帝是漢家、唐家之類公家的家長。無論是皇帝,還是臣子,都通過上述「破私入公」的程序,成為公家的成員;在「公家」的範疇裡,皇帝與臣子間建立擬制的父子關係。
尾形勇提出「私家—公家」說,已歷三十餘年,但尾形氏並非第一個提出這個見解者,早在 1947 年,深諳古代中國國制演變的錢穆已表示:
政治上僅存一個「王統」,而沒有所謂「王家」。王家與士庶人家在政治制度上是不相懸異的,至少理論上如此。[12]
賓四以為制度理念上的「王家(皇室,皇帝的私家)」與士庶人家同屬私家的範疇,與「王統」不同層次。如果將「王統」改為「公家」、「漢家」或「唐家」,賓四此言與尾形氏「從皇帝的『家』到庶民的各『家』全都是處于同一地平線上的」[13]之說,其實並無二致。惜賓四當年提出的論點未能獲得共鳴,至尾形勇始重發此覆。
尾形氏著重闡述古代中國國家權力的相對自主性,從君臣稱謂揭出古代國家體制下君臣關係的底蘊,其說有實證的依據,有足觀者,但也存在若干有待解答的疑問。在方法論的層次,誠如森正夫的批評,尾形氏未能為其論點提出契合中國史進程的理由,解釋古代中國國家自主性之所從來,只是「先驗的存在」。[14]在實質問題方面,尾形氏注意到漢代「一君萬民」體制下的君臣關係,卻忽略魏晉以降形成的「君—臣—民」結構下君臣關係的變化,更未注意到唐代臣子自稱形式的變化。換言之,尾形氏看到漢唐之「同」,卻未深入理解漢唐之「異」。漢、唐皇帝雖皆以臣某的形式為天稱臣(南郊)、為祖宗稱臣(宗廟),表現出延續性,但在臣子面對皇帝的自稱形式上發生變化。應如何理解這個變化?
三、唐代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15]
不同於漢制臣子不稱姓,唐代臣子面對皇帝,發生以品級為基準的不稱姓、稱姓之分化。蔡邕《獨斷》:
凡群臣上書於天子者有四:......表者,......上言「臣某言」,下言「臣某誠惶死稽首死罪死罪。」左上方附曰:「某官臣某甲上」。公卿校尉諸將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言姓。[16]
《唐六典》卷 肆〈禮部郎中員外郎〉條載:
凡散官正二品、職事官從三品已上,爵郡王已上,於公文皆不稱姓。凡六品已下官人奏事 , 皆自稱官號、臣、姓名,然後陳事(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則不稱官號)。
唐制官人依品位高下而有稱姓與否的分化,官位高者,公文與奏事皆不稱姓,官位低者公文、奏事皆稱姓。尾形勇並未提及這個變化,王詩倫根據尾形氏「私家—公家」之說,以唐代告身文書的臣子自稱為主題展開考察,這是目前僅見的實證討論,有助釐清問題。王氏指出:唐代告身文書裡,凡是以皇帝為對象的臣子自稱,例皆稱臣。其次,告身為法制文書,其中的臣子自稱形式,包括「公文」與「奏事」兩道不同程序,不宜全以公文視之。最後,王氏循著尾形說,解釋唐代官人不稱姓與稱姓者的差別,認為不稱姓的官人與皇帝的關係較為緊密。
王詩倫的探討補充了尾形說忽略漢唐之異的不足,拓展唐代君臣關係的研究深度,有足稱者,但其論點仍存在若干待賡續探討的問題:
(一)王氏僅以版本傳抄之異,認定《六典》「職事官從三品」為「從二品」之誤,缺少內證,在方法上稍有不足,有必要在文獻考訂外,闡明當時國制公文稱姓與否的界限,為何 劃在散官正二品、職事官從二品 , 而奏事卻以五品為界?
從九品官制的結構看,唐人以公卿大夫士比附九品官制,五、六品之間是「大夫─士」的分野,三、四品是區隔「公卿─大夫」的界線。根據唐人的看法,三品以上不是積功累勞所能致,而是基於與皇帝的緊密關係。《唐會
要》卷 81〈階〉條引「蘇氏(冕)記曰」:「乾封以前,未有泛階之恩,應入三品者,以恩舊制特拜(筆者按:以文義與對仗而言,此處「制」字疑衍);入五品者,因選敘計階。」官人晉昇三品以上散位,須「以恩舊特拜」,和「因選敘
計階」、依流平進入五品者情況不同,顯示皇帝與三品以上官人關係緊密。唐制官人品級的認定,以官人所帶的散位為基準,《唐六典》「職事官從三品」是指散位為從三品 、 有 執 掌 的 官 人 ( 參 見 下 面 的 討 論 ) ,從這個角度 看 ,《六典》「職事官從三品」之說,未必不符合當時官制結
構的安排。若確如王氏通過版本比對所獲之結論,公文不稱姓者以職事官從二品為限,有必要從唐代官僚制秩序的脈絡提出解釋。
(二)前引《六典》規定的「散官」、「職事官」,其定義為何?王氏未加分辨。綜觀王氏的討論,似有將「職事官」一詞等同於職位(如,尚書、侍郎之類)的傾向。今人習從字面之意解讀唐制「職事官」一詞,但如此解釋是否符合唐制?唐〈公式令〉:「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令文是以官人「有無執掌」為基準,明確定義「職事官」和「散官」的不同。令文是以「官人」為對象,一個有執掌的官人就是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其間透露出一個倍 受後人忽略的訊息 , 即唐令「職事官」、「散官」,不是指一個官人擔任的職位、或官人所帶的散位,而 是指有無擔 任 職位的官人,一如致仕官、前資官等語彙,都是指一個官人是否任職的狀態。唐制規定入流者皆帶散位,而前述〈公式令〉的定義,並未涉及一個官人之品級的認定,官人品級是由另外一條令文規定 , 〈官品令〉云:「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17]官人的品級(如,職事□品、散官□品)是以其所帶散位為基準,故謂之「本品」,即本人之品、從屬於官人一身之品 階 , 而 不 是 官 人 擔 任之職 位 的 品 階 。 試 舉一 例 如 下 ,《舊唐書》卷 75〈張玄素傳〉:
是歲 , 太宗嘗對朝問(太 子左庶子 )玄素歷官所由,玄素既出自刑部令史,甚以慚恥。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曰:「......陛下昨見問張玄素云:『隋任何 官 ? 』 奏 云 : 『 縣 尉 。 』又問 : 『未為縣尉已前?』奏云:『流外。』又問:『在何曹司?』玄素將出閤門,殆不能移步,精爽頓盡,色類死灰。朝臣見之,多所驚怪。大唐創曆,任官以才,卜祝庸保,量能使用。陛下禮重玄素,頻年任使,擢授三品,翼贊皇儲,自不可更對羣臣,窮其門戶,棄昔日之殊恩,成一朝之愧恥。」
按《唐六典》,太子左庶子,正四品上。[18]褚遂良疏文的「擢至三品」,顯然是指銀青階,而非其職位的品級。《通鑑》亦載此事,唯將「任官以才」一段,節略為「玄素雖出寒微,陛下重其才,擢至三品,翼贊皇儲。」[19]明確
揭出唐代官僚制運用上「才—品—職」間的關聯。也就是以官人之才能,授以從屬於其個人的散階(擢授三品),再 根 據其散階 , 授 任 「翼贊皇儲 」 ( 太子左庶子 ) 的職位。正因品階從屬於官人一身,而非其職位,故宋人多以「人品」名之,這是唐代個體化官僚制的基本特徵。「官人」與「本品」是唐代個體化官僚制的核心概念,官人的品階附著於其個人而非其職位。散階是個別官人的身分基準,以散階為基準,建立從皇帝、百官至於庶人的秩序。官人所帶的散位,是君臣互動之際的身分憑藉,是理解唐代君臣互動的重要線索。[20]
(三)唐制五品以上官人不稱姓,六品以下官人,無論奏事或公文,例皆稱姓。王氏根據尾形說,認為君、臣在破除私家的前提下,共同建立一個政治家庭(公家);只有不稱姓者才得以「破私立公」,進入以皇帝為首的「公家」。循
著這個邏輯,唐代六品以下官人不稱姓,是否意味著他們已處在「唐家」的 範圍外?如此 一來,唐代「公家 — 私家」的秩序原理是否已不同於漢世?前引《六典》提供我們理解這個問題的線索。六品以下官人奏事皆稱「官號—臣—姓—名」,唯「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則不稱官號。」意味著臣子奏事的自稱形式,因其政治位置不同而有差異,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三者都是奏事 、 朝 會 之際王者喉舌之官 ,在以皇帝為 中 心的議事場合,發揮維繫君臣互動與秩序的機能,故不稱官號。這個規定顯示唐代臣子自稱形式的分化,源自當時政治體系的運作,有必要從隋唐國制的變化理解其意義。
王詩倫的考察揭示唐代政治體系運作下君臣互動的重大變化,甚有貢獻,她提出的結論大抵可從。唯其討論聚焦在現象面的歸納,未說明唐代發生此一變化的緣由,留下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四、「擬制的皇家家人」說
王詩倫的考察為唐代臣子稱姓與否課題的研究奠定基礎,甘懷真踵其後,提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說。唯其說與王氏頗相逕庭,甘氏表示:
一般的官員是國家的成員,只有那些獲得特別榮寵者,才能夠晉升為擬制的皇家成員。官員委質策名為臣後,成為國家官員,但這不表示他們是屬於皇家之人。只有某些特殊 的 官 員 , 因 其功業 或 位 階可以 成 為 皇 家 的 擬 制的家人。......這種君臣間的家人關係至遲在唐代已經制度化,形諸法制。《六典》稱姓、不稱姓之區分,不稱姓是一種榮寵。高級官員可以不稱姓,表示他們與皇帝的關係更密切。......不稱姓、但稱臣某,表示官員更進一步隷屬于皇家,成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21]
甘氏剖析中 古君臣關係的變 化,將唐代官 人 依 官爵高下稱姓、不稱姓的分化,詮釋不稱姓的官人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之制度化。「皇家(王家)」是指皇帝的「私家」,不稱姓的官人獲得加入皇帝私家的榮寵,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接著,甘氏以功臣配享宗廟為例,說明唐代臣子不稱姓的意義,是從原本「臣(奴僕)」的位置,轉化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
甘氏認為唐代高級官人成為皇帝私家的擬制家人,這個論點頗具創意,令人耳目一新。但深入地看,其間有不少待釐清的問題:
(一)首先必須指出,甘氏這段論述將官員分為一般與特殊兩類,而後者才有資格成為皇家的擬制家人。[22]以漢唐間官人自稱形 式 觀之,漢六朝尚未 見不同品階官員之稱臣形式的分化,這項分類顯然是針對唐制而設,不宜視為對漢唐之制的一般描述。
(二)按諸史籍,凡「王家、皇家、王室」等詞彙都是指皇帝所自出的血緣家庭 , 即皇帝的「私家」,而 非「國家」或「公家」。「擬制的皇家家人」意指高階官人成為擬制地隸屬皇帝「私家」的成員。甘氏立論雖援用 尾 形勇「 公家—私家」說,但其解釋卻與尾形說大不相同。尾形勇認為無論君臣,面對皇帝一律不稱姓,姓是原本「私家」的標誌,不稱姓是「破私立公」,意味著在破除私家的前提下進入「公家」(即「國家」)。王詩倫也是根據這個觀點,認為唐制依官爵高下有不稱姓、稱姓之別,臣子不稱姓是官員破除其私家、進入以皇帝為家長之「公家」的前提,臣子 不 稱 姓是 由「私」入「公」。但甘氏援用尾形說,卻認為不稱姓者是進入「皇家」(皇帝私家),是「由公入私」地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這個論述不免令人感到困惑。
甘氏所論與尾形氏不同,雖未必為非,但相較於尾形氏綿密的論證,甘氏既提出不同見解,有必要作出具對稱性的討論,說明:為什麼臣子不稱姓是「由公入私」?更有必要提出實證依據,說明這個變化發生在隋唐之世的理由,但甘氏於此卻未置一詞。
甘氏既以官人不稱姓作為「 擬 制的皇家家人」之指標 , 首先面對的疑難將是: 漢代官員面對皇帝普遍不稱姓,若徇著甘氏的邏輯,不稱姓是隷屬擬制皇家家人之指標,是否表示漢代所有官員都是擬制的皇家家人?臣子面對皇帝不稱姓,非始於唐,據前引蔡邕《獨斷》,除了特定情況,漢制不問公卿或下吏,無論奏事或公文,面對皇帝一律稱臣不稱姓,而自稱臣某;唯有大功勳於國者,如蕭何,始能獲得「贊謁不名」(稱臣而不稱名)的禮遇,謂之「殊禮」。甘氏認為一般官員皆為國家(公家)的成員,只有特別獲得榮寵者始得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這個論點很富想像力,但在邏輯的延伸層次上,如何解釋漢制官吏一律不稱姓的事實?甘氏既以不稱姓為「由公入私」之津梁,和漢人「破家為國」、「破私立公」的說法背道而馳,誠有必要說明為何發生這個變化。
(三)甘氏認為唐代臣子不稱姓,其意義是從原本「臣」的位置轉化為擬制的皇家家人,這個論斷也有悖常理。即使唐世不稱姓的官人仍須稱「臣」,臣即奴僕之意,時人知之甚稔。如,隋文帝開皇四年(584),派遣虞慶則出使突厥沙缽略可汗:
( 虞 ) 慶 則 又遣稱 臣 , 沙缽略 謂 左 右 曰:「 何 謂臣?」左右曰:「隋言臣,猶此云奴耳。」沙缽略曰:「得為大隋天子奴,虞僕射之力也。」[23]
奴釋臣,認為臣子即奴僕之意。王詩倫已 指出:「凡是以皇帝為對象的臣子自稱,例皆稱臣。」甘氏將稱臣而不稱姓解讀為脫離臣(奴僕)的狀態,成為皇家的擬制家人,不知何據?如果說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理應不稱臣。但這麼說,顯然不符合唐代君臣關係的現實。《舊唐書》卷 18 上〈武宗紀〉「會昌五年八月」中書奏:
伏見公主上表稱妾某者, 伏以臣妾之義 ,取其 賤稱,家人之禮,即宜區別。臣等商量公主上表,請如長公主之例,並云某邑公主幾女上表。郡、縣主亦望依此例稱。
奏文指出:公主向皇帝呈奏的表文自稱「妾某」,宰相認為「妾」是賤稱,所謂「賤稱」是取其尊卑貴賤之意,「妾某」意同「臣某」,面對皇帝自稱臣某、妾某,屬於「君臣之 禮 」 的 範 疇 , 不 宜 運 用 在與皇帝有 血 緣 關係的「家人之 禮 」上。 換 言 之 , 自 稱 臣 妾 , 即 不在「家人之禮」的範疇,而是「君臣之禮」的運用。尾形勇曾專章討論「家人」的意 涵 以及「家人之禮 」、「君臣之禮 」的運用,認為在「私家—公(國)家」相對的政治結構下,形成「家人之禮」、「君臣之禮」兩種秩序;前者著重血緣長幼 的 親 親 之道,後者是以君臣尊卑上下為原 則 的尊尊之道。[24]尾形氏此一區分與儒者「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25]的分野一致。公主與皇帝同屬皇室(私家),彼此間的稱謂應援用「家人之禮」,不宜運用「君臣之禮」的臣某、妾某。政事堂宰相們認為公主向皇帝自稱「妾某」,不合禮制,應與皇帝敘「家人之禮」。可見唐人眼中,不稱姓而稱「臣(妾)某」,不是「家人之禮」的合理運用。因此,官人面對皇帝自稱臣某而不稱姓,並未改變君臣互動之際「臣」的奴隷狀態,遑論成為擬制皇家家人。無論品級高低,官人面對皇帝一律稱臣,顯示二者間君臣關係之嚴存。至於唐代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其意義是在君臣關係已成的前提下,分辨皇帝與官人關係之遠近,固未涉及皇家家人的範疇。
(四)甘氏討論中古君臣關係,重視委質為臣在締結君臣關係上的意義, 但 他認為「官 員 委 質 策 名 為臣後,成為國家 官員。」以委質策名描述君臣關係的締結,若運用在漢六朝的王畿百官,當無疑義,但若涉及唐代,並不精確。漢六朝王畿百官以委質之禮,與皇帝締結君臣關係,郡國官員在貢納之禮的脈絡下,代表其「鄉里」(郡國)與皇帝建立君臣關係。隋代展開「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國制調整,元會禮上締結君臣關係的儀制發生根本變化,取消內官委質、外官貢納之禮,代之以不論內外、所有官人一體稱 臣 的舞 蹈之 儀 。 即 使 唐 人 仍 以 委 質 等 語 彙 描 述君臣關係,僅止於比喻而已,遠非當日制度之現實。
隋代取消內官委質禮,不是單純的詞語考證問題,而是 漢 代以來 締 結君臣關係儀制的重大變化。若忽略這一點,將無法掌握隋唐君臣關係的變化及其意義。隋代元會禮取消委質、貢納為臣之禮,自此君臣關係就奠基在內外一體、普遍稱臣的禮儀和制度形式中。唐制規定:「皇太子已下,率土之內,於皇帝皆稱臣。六宮已下,率土之內,婦人於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皆稱妾。」[26]在內外一體、普遍稱臣的制度形式下,官人以個人身分(以散位為基準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為媒介,與皇帝互動。又,皇帝臨朝主政的背景下,皇帝與五品以上官人互動頻繁,因而產生調整、甚至創立新儀制的需要,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當是發生在這個脈絡中。
(五)甘氏提出功臣配享宗廟,佐證其擬制皇家家人說,認為「配享天子宗廟之禮的意義在於表示這些人已是真正的皇家成員,是皇帝的家人,即使死後,仍可與其君主共食。」[27]以目 前 所見唐世 功 臣 配 享 宗 廟 的 詔 書 觀之,多有「勤 勞 王家」、「服勞王家」等語。[28]「王家」意指皇帝的私家,也就是「皇家」。如此看來,甘氏的說法似有所本,但深究之,其說忽略宗廟祭祀在「皇帝之私」與「國制之公」之間的聯結。關於這個問題,尾形氏注意到皇帝為何向具血緣關係的祖宗自稱「臣某」,以皇家血緣為中心的宗廟之制,原本只有皇帝私家祭祀的性質,只是皇室一家之私。但通過受自天命的創業之君,對後來繼體之君的「冊命」儀式,賦予原屬私家性質之宗廟祭祀以「公」的意涵,從而 將君臣關係 置 於 血 緣 脈絡中, 使 宗 廟 中 的皇家血 緣 之「私」,得以轉化為天下之「公」。[29]甘氏討論功臣配享宗廟,未正視尾形氏「賦予君臣之義」的論點,以致作出上述論斷。
尾形氏將君臣關係納入血緣脈絡的解釋,當然可能出自他主觀的想像,有必要加以驗證。從魏晉至隋唐間功臣配享宗廟的議論看來,尾形氏的解釋並非無據:
魏高堂隆議曰:「按先典,祭祀之禮,皆依生前尊卑之敘 ,以為位次 。功臣配食於先主, 象生時侍讌。讌禮,大夫以上皆升堂,以下則位於庭,其餘則與君同牢。至於俎豆薦羞,唯君備。公降於君,卿大夫降於公,士降於大夫。使功臣配食於烝祭,所以尊崇其德,明其勳,以勸嗣臣也。[30]
高堂隆批評漢世功臣配享祭於廟庭的作法,認為功臣應祭於堂,理由是功臣配食宗廟是「象生時侍讌」,侍讌是以君臣關係為媒介展開的禮儀,象徵生前的君臣關係,在君與臣死後仍獲延續。功臣生前盡心輔佐皇帝,故得配享該帝。功臣配饗宗廟,意味著君主在世時的君臣關係獲得延續,故「功臣配享某皇帝廟庭」。所謂「皆依生前尊卑之敘以為位次」是公卿大夫士身分。高堂隆強調功臣配享是延續君臣生前之「公」的聯繫,即所謂「生前尊卑之敘」。功臣配食是在君臣關係而非「皇帝之私」的脈絡下進行。又,西晉任茂論功臣配食宗廟時,也表示:「今之功臣,論其勳績,比咎繇、伊尹、呂尚,猶或未及。凡云配食,各配食於主也,今主遷廟,臣宜從饗。」[31]臣子配食各於所事之主,當所事之主遷祔之際,配食之臣也隨之從饗,同樣表示功臣配享宗廟是在君臣之義而非皇帝之私的脈絡下展開。由此觀之,甘氏認為:「祀於宗廟的意思是將其人的家臣地位提升至家人。」[32]將功臣配享納入皇帝擬制皇家家人的範疇,顯與魏晉時人的認識有出入。
唐代功臣配享宗廟制仍在君臣關係的脈絡下展開,貞觀朝討論功臣配享制度,並定於令。《唐會要》卷 18〈雜錄〉載貞觀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643)秘書監顏師古議曰:
況乎臣之立功,各因所奉,享祀之日,從主升配。禘之為祭,自於本室,廟未毀者,不至太祖之庭,君既不來,而臣獨當祀列。對揚尊極,乃非所事,豈容山河之誓,務乎殷重,霜露之感,從於簡略,論情即理,孰曰可安?今請祫配功臣,禘則不預,依經合義,進退為允。
顏師古從祭義的角度,指出:功臣配享是生前「因所奉」之主而立功,死後享祀,自然也須「從主升配」,怎能君既不來而臣獨祀。和前引高堂隆、任茂的看法相同,顏師古也是從君臣關係說明功臣配享,其間未涉及君臣間「私」的聯結。功臣配享宗廟,得以配食於先帝,旨在強調君臣之義。《唐會要》卷 18〈配享功臣〉載蘇冕駁議曰:
配食之義,用旌元勳,讓協經綸,功成締構,君臣義重,終始禮崇,生承帶礪之恩,死陪嚴敬之祀。
蘇冕也以「君臣恩義」解釋功臣配享宗廟之制,和高堂隆、顏師古的說法一致,皆足以佐證尾形氏提出的論點並非無據。
前引高堂隆是從臣下侍讌解釋功臣配享,或以為「侍讌」未必是在君臣關係的脈絡下進行。關於這一點,尾形勇 曾 辨 析 皇 帝 宴 集 時「家人之禮 」與「君臣之 禮 」 的差異,皇帝與宗室成員的宴集是在家人之禮的規範下進行,宴集百官則是本著君臣關係的脈絡,時人也明確認識到二者 的 區 隔 。正因「家人之 」與「君臣之 禮 」有公私之別 , 因 而 制度化成為皇帝 宴 設 空 間的分化,其制起源甚早。唐承兩晉,規定:皇帝宴集百官的地點在朝堂,宴集同姓則在東堂。[33]東堂與朝堂分別是皇帝與本族(同姓)、
皇帝與百官(異姓)互動的空間,前者是家人之禮(「私家之禮」) 的範疇 ,是「私」的空間;後者以君臣之禮(「公家之禮」)為基調,是「公」的領域,二者的空間機能顯然是有區隔的。至於唐代君臣的宴集,如:
(宋)璟嘗侍宴朝堂,時易之兄弟皆為列卿,位三品 , 璟 本 階 六 品,在下 座 。易之 素畏璟 , 妄 悅 其意 , 虛位揖璟 曰:「公 第 一人, 何 乃 下 座 ? 」 璟曰:「才劣品卑,張卿以為第一人,何也?」[34]
此事應當是武后宴請百官於朝堂的情景,宋璟時任御史中丞,從五品,其散階猶為六品。據傳文,宋璟侍宴,其位次依其六品散階而定,而非五品職位為據。因此,宋璟自以為「才劣品卑」,不得預於大夫(五品散階者)以上之座,只能「在下座」。宋璟「才劣品卑」的說法,即前述官人之「才─(本)品─職」的脈絡,固未涉及「職(位)」的範疇。換言之,宋璟自言「品卑」是以其六品本階而發。根據這段敘事,臣子侍宴時的位次是以官人的散階為據。〈宋璟傳〉說明皇帝宴集百官,是在以官人的散位為基準之官僚制秩序下進行。也就是說,隋代取消內官委質為臣之禮後,在以散官為基準的個體化官僚制平臺上,展開皇帝與個別官僚的互動。
綜上所論,功臣配享宗廟既「象生前侍讌」,是君臣關係在時間上的延續,揭示唐代君臣關係是將個體化官僚制秩序,涵攝在以皇帝為起點的整體世間秩序內,這是隋唐之際重構政治秩序的方向。 配 享 宗 廟 的 功 臣 , 仍 是 以「臣」的身分,侍奉生前之君。魏晉隋唐間人多在君臣之義的脈絡詮釋功臣配享,強調的是上下尊卑之分,也足以說明這一點,不宜解讀為配享功臣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
(六)從論證的邏輯層次看,甘氏以功臣配享宗廟制為據,佐證唐代高級官人成為擬制皇家家人說,也有疑問。漢世已有功臣配享宗廟之制,中經魏晉以迄隋唐,皆有其制。以功臣配享證明唐代高級官人成為皇家擬制家人,是否表示早有其制的漢六朝時期,高級官人也是擬制的皇家家人?若如此,又為何說皇家擬制家人至唐代始制度化?如果說,唐代功臣配享宗廟制發生重大變化,與漢六朝不同,也有必要說明其不同,甘氏顯然未照顧到其說在邏輯延伸上的完整性。
其次,不論甘氏擬制皇家家人之說是否允當,配享宗廟的功臣人數有限,官人品級若符合《六典》不稱姓的規定,但未得配享宗廟者,是否不在擬制皇家家人之列?據《唐會要》卷 18〈配享功臣〉條載,從高祖至憲宗十帝,配享功臣共 42 人,平均每帝配享功=人。按,宣宗大中四年五月(850)宗正少卿李從易奏文:「故自武德已來,功臣列在祀典三十八人。」[35]兩個數字雖有些許出入,但武宗以前配享宗廟功臣人數在四十人左右,大概是沒有什麼問題的。無論如何,這個數字顯然不及《六典》規定不稱姓之臣子人數。如此一來,甘氏以配享功臣為主題的討論,就可能陷入以局部事例解釋整體的方法論陷阱中。
(七)甘氏以不稱姓作為擬制皇家家人的論據,解釋唐代二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若徇著這個論點,將如何理解五品以上官員奏事不稱姓的事實?是不是說,在公文與奏事的不同場合,皇家擬制家人的範圍也有盈縮,也有不同的等級規範,或二品,或五品?又將如何看待公文稱姓、但奏事卻不稱姓的三至五品官人與皇帝的關係?這麼一來,問題將變得更為複雜難解。
唐制在公文、奏事的不同場合作出臣子稱姓與否的規定,在理解這個課題時,不得不問:為什麼在唐代形成這種制度?唯有整體掌握唐代國制的變化,以及國制變動下君、臣角色的變化,始能瞭解臣子稱姓與否之分化的意涵,進而釐清君臣關係演變之動向。單單根據功臣配享,逕以稱姓與否作出擬制皇家家人的結論,並不周延。
(八)最後,甘氏援引「如(若)家人」的事例,指出:「只有某些特殊的官員,因其功業或位階,可以成為皇家的擬制的家人。」認為這種君臣間的「家人關係」,至遲在唐代已 經 制度化, 形 諸 法 制,表現為唐制 官 人 稱 姓 與 否 的 分化。
首先,以嚴格的語意分析看,「如(若)家人」終究和 「 擬 制家人」不同,「 如 ( 若 ) 」 只 是 狀 態 的 比 附 ,「擬制」卻涉及制度情境的擬構,不能視為相同的概念。事實上,唐代君臣都深知君臣與家人在制度層面的差異,如前引政事堂宰相建議公主上書不宜自稱妾某、在朝堂宴集百官、在東堂宴集同姓。尾形勇也曾引用北魏孝文帝宴請百官,諸王至,百官隨即離席的故事,說明時人明確認識其間的制度差異。皇帝與百官是在「君臣之禮」(公)的背景下宴集,而皇帝與諸王的飲宴則是以「家人之禮」(私)為基調。[36]我們有理由相信,當時離去的百官裡,應包括官僚金字塔頂點的高級官人,但他們顯然沒有將自己當作皇家家人。無論大臣和皇帝關係如何緊密,甚至可能被皇帝視為「如家人」,那只是在人際關係層次緊密聯繫的比擬。在現實的政治生活裡,「如家人」並未反映在禮制的建構或 實 踐 上 , 高階官 人 依 然不在「家人(皇帝私家)」的制度範圍內。類似情況也出現在開皇二十年十月(600)隋文帝廢太子楊勇一事上,文帝「集百官立于東面,諸親立於西面,引勇及諸子列於殿庭。」[37]百官與宗室成員分立東、西兩面,明確區別百官與皇家家人的不同。
以下擬從實證的角度, 檢視魏晉隋唐間史書「如家人」的事例。甘氏援引南齊太祖與陳顯達之例,論證皇帝和高級官人間存在擬制的皇家家人關係。但筆者檢視魏晉至隋唐間的正史、唐代筆記小說和《全唐文》,未見此類皇帝表示與異姓官人間有「如家人」關係的事例。[38]在隋唐典籍皆未 見其例的情況下,如何能以未經檢證的孤例 為據,而且還是南朝之例,佐證唐代擬制皇家家人已制度化之說。我們不妨看看甘氏引用的《南齊書》卷 26〈陳顯達傳〉:
太祖即位 , 遷中護軍 , 增邑千六百戶 , 轉護軍 將軍。顯達啟讓,上答曰:「朝廷爵人以序。卿忠發萬里,信誓如期,雖屠城殄國之勳,無以相加。此
而不賞,典章何在。若必未宜爾,吾終不妄授。於卿數士,意同家人,豈止於君臣邪?過明,與王、李俱祗召也。」
蕭齊建國過程裡,陳顯達功勳彪炳,齊太祖即位後,論功行賞,擬授予護軍將軍一職。陳顯達對此任命表示謙讓,但齊太祖以其功高,認為「朝廷爵人以序,......此而不賞,典章何在?」然後說出「意同家人,豈止於君臣」的話來。齊太祖意在勸陳顯達接受護軍將軍的任命,「意同家人」只是在蕭道成與陳顯達對話之際,在人際關係的層次上強調君臣間的親近,若視此例為制度擬構層次的家人關係,實有過度詮釋之虞。六朝時期,這種人際關係親近視如同家人的用語,也時見於長官與部屬間,如,《宋書》卷 [42]〈劉穆之傳附劉瑀傳〉載劉瑀對顧邁之言:「公( 始 興 王 ) 以家人待卿,相與言,無所隱 , 而 卿於外宣泄,致使人無不知。我是公吏,何得不啟。」此處「以家人待卿 」也不宜視為在制度 層次的發言,而是「與言無隱 」的人際關係, 和齊太祖「意同家人, 豈止於君臣邪 ? 」皆出於相同的層次。事實上,在「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的儒家傳統下,時人仍嚴謹分辨君臣與家人之分野。《晉書》卷 78〈王坦傳〉載:
(王)坦在職數年,遷侍中。時成帝每幸丞相王導府,拜導妻曹氏,有同家人,坦每切諫。
東晉這個門閥政治的時代,軍權繫於世家大族之手,晉成帝拜王導之妻,「有同家人」,已不只是對話或人際溝通的層次,而是皇帝「拜」王導之妻的禮儀行為。成帝或許只是出於承認當時權力之現實,但其行為逾越了君臣上下之義應有之分際,違反「門外之治義斷恩」的原則 , 王坦才「每切諫」。這個例子說明時人認為皇帝以「有同家人」的禮儀實踐,與臣下互動,不符合君臣上下之儀制,更反證齊太祖「意同家人」一語的侷限,不宜過度詮釋為制度或禮儀實踐層次的概念。
甘氏未提出其他事例以強化其論證,單以齊太祖「意同家人」一語,認定整個魏晉南北朝、乃至隋唐君臣關係的家人化。從方法論的角度看,這是孤證,孤證雖未必不能成立,但前提是必須對與此孤證有關之事態詳加論證,並佐以當時的制度處境,始能作出陳述。但魏晉南北朝至隋唐時期,皇帝視臣下如同家人的事例,僅前引齊太祖一例,何況還有東晉王坦的相反事例。甘氏據此未經詳論之孤證,在未詳加舉證的情況下,直接聯繫到《六典》臣子
稱姓、不稱姓的分化,認為唐代君臣間的擬制皇家家人關係已制度化,鬆散的論證過程,實不足以支撐這個很有想像力的論點。
綜合以上幾點看來,甘氏嘗試對唐代君臣關係提出不同既往的解釋,值得肯定,但在方法與論證過程上,欠缺嚴謹的程序,無論事實或邏輯層次上,都存在著重大缺陷,所論未能契合唐人自身的認識與唐代政治體系之現實。以致單從今人之想像,在「皇帝之私」的傾向下作出擬制之皇家家人的論斷。以下擬從隋唐的國制變動,剖析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之緣由。
五、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析
由漢至唐官人自稱形式發生變化,表現在奏 事 或公文的場合,依官爵高下而有稱姓、不稱姓的分化。一如尾形勇所論,無論漢世,還是唐代,皇帝以天子身分為天稱臣,以皇帝身分為祖宗稱臣,並無不同。39從這個角度看,漢唐間的國家結構有其延續的一面,立足於皇帝為天、為祖宗稱臣而成立的漢家與唐家結構,並未發生根本的改變。在漢唐間國家結構之延續性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探討唐制官人稱姓與否發生分化的意義。
首先,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可能始於何時?漢世,無論是公文或奏事,官吏面對皇帝一律自稱「臣某」而不言姓;唐代有稱姓與否的分化。公文與奏事之際稱姓與否的分化,意味著皇帝與官人之互動發生變化。衡諸漢唐間的國制變遷,這個變化最可能發生在以下兩個時段:(一)漢晉之間、(二)南北朝後期至隋唐間。以下分別析論之。
漢晉間的國制變動,主要表現在尚書省體制與九品官人法的成立上,從魏明帝欲觀尚書省文書的故事看,皇帝尚未直接介入朝堂裡日常國政的運作,皇帝權力集中的動向與程度並不顯著,作為政府首腦的尚書令,仍得以維持獨相制下元首型長官的權力。魏晉官僚制的動向表現為九品官制與士庶之別的成立,士人身分確認之權雖上移司徒府,但定義士人身分與資格的權柄仍在鄉里,其意義止於中央集權,與皇帝權力擴大與否無直接關係。由此觀之,漢晉之際的國制變動以中央集權為主軸,皇權集中的傾向不顯著,皇帝與百官的互動未出現明顯變化,此時發生公文、奏事稱姓分化的可能性並不高。
南北朝後期以降至隋唐,國制發生「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重大變化,同時,皇帝制度地介入日常國政,議政空間從過去的朝堂轉移到皇帝的殿廷。前者表現為朝廷對郡國的集權,後者是皇帝臨朝主政的開端。於是,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調整以三省為主體的政府組織,擴大皇帝與官僚群體的互動,塑造君臣互動的新形式。在官僚制秩序方面,隋唐之際完成從魏晉以來「官—士」二軌到「官=士」的轉變,士人不再依憑於鄉里而入仕,朝廷取代鄉里,掌握定義士人資格的權柄。至貞觀年間,成立以散官制為主軸之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由此觀之,隋唐皇權與官僚制秩序皆發生重大變化,君臣間互動面臨調整的需要。漢唐臣子自稱形式的變化,可能發生在南北朝後期至隋唐間。
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發生在五、六品之間,又依公文與奏事的不同,五品以上官人有稱姓、不稱姓的分化。公文是指官人在公文書上的署名,奏事是官人面對皇帝時的敷奏,但無論何者,都是在當時變動的國制平臺下展開。以下擬從唐代國制運作的角度,剖析公文與奏事的分化發生在什麼可資理解的歷史脈絡。
(一)五品以上奏事不稱姓
唐制崇重五品以上,充分反映在官人待遇的品級構成上。單就制度形式觀之,以五品作為九品官制的分界線,非出於唐人的創造,而是承襲魏晉以來之舊制,唐制與魏晉六朝並無不同。但深究之,唐制雖承魏晉之舊,卻賦予舊制以契合當代政治體系的意涵,隋唐之際新創的儀制,尤其表現這個傾向,如,官人服色制與隨身魚符(袋)制。這兩項儀制皆始於隋世而成於唐初,為漢六朝所無,都是因應皇帝臨朝主政所作的制度創新。官人服色制始於隋煬帝,規定五品以上之服色,未及於六品以下,其意義須與文帝開皇年間成立的官人魚符制合觀。官人魚符制同樣限定五品以上官人佩戴,魚符是皇帝臨朝主政下官人「應徵召」、入朝檢驗身分之憑證。五品以上官人始有魚符,六品以下無之,大業服色是在開皇官人魚符制的基礎上,進一步以服色標示五品以上官人身分。由此觀之,崇重五品以上的隨身魚符、官人服色制之創立,其背景在隋代皇帝臨朝主政與五品以上官人互動之需。官人著用常服,入朝參議政事,在皇帝面前,展示以衣服顏色標示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這是隋唐普遍稱臣形式下個別官人之身分展示。官人章服制固不止於官僚群體自身的身分標誌,更是以個別官人之身分為媒介展開君臣間的互動。官人服色、隨身魚符等制始創於隋世而成於唐初,正是出於皇帝臨朝主政的新形式,這一點提供我們探究唐制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課題的重要線索。[40]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雖無直接史料說明其立制之由。唯漢制已有稱姓的例外規定,蔡邕《獨斷》指出:「公卿校尉諸將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言姓。」漢代所有官員面對皇帝皆自稱「臣某」,只有「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時始自稱姓名。漢制的「例外」規定,是基於官僚制運作的原則而設。所謂「大夫以下」,據宮崎巿定的看法,漢代秩俸可歸納為萬石、二千石以上、六百石以上、二百石以上以及百石以下五個級別,與公、卿、大夫、士(上士、下士)、庶民階級對應,六百石和大夫相對,六百石以上即公卿大夫。[41]唐制五六品之際是大夫、士身分的分界線,也是官人奏事稱姓與否的基準。從這個角度看,在臣下稱姓與否的規定上,《獨斷》的官僚分層與唐制五品以上不稱姓,本質上並無大異,不同處在漢制為例外,而唐制為常態。唐制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同樣也是出於官僚制運作的原則。究其根源,漢代官僚制的規模不若唐世,且皇帝未臨朝主政,與官僚群體的互動還不頻繁,因此,官員稱姓與否表現為例外規定的形式。歷經漢唐間國制組織化的進程,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官僚群體與政府規模趨於擴大,皇帝與官僚的互動頻繁。於是,官人稱姓與否不再如漢制般出之以例外規定的形式,而是明確、常態的品級規範。換言之,隋唐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並未涉及國家型態的變化,而是源自當時國制組織化脈絡下皇帝與日常國政的聯繫。
皇帝臨朝主政是隋唐重塑 國制的主軸,又重新釐定三省關係,為皇帝臨朝主政奠定基礎,形成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化議政體制。每日臨朝聽政之際,與官僚群體的互動趨於頻繁,入朝參議朝政的官人,以五品以上為主,他們參與朝政之際,在皇帝面前呈現井然的秩序。這些「每日朝參」的官人,就是後來唐代「常參官」的主體。「常參官」一名始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背景中,至其構成,據《大唐六典》卷 2〈吏部尚書〉「吏部郎中員外郎」條載:
凡京師有常參官(謂五品以上職事官、八品已上供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供奉官(謂侍中,中書令,左、右散騎常侍,黃門、中書侍郎,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通事舍人,左.右補闕、拾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諸司長官(謂三品已上長官)。
《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京司文武職事九品已上,每朔、望朝參;五品已上及供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每日朝參。
在京九品以上職事官,每個月的朔、望日二度朝參,唯五品已上及供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等官皆須每日入朝,與皇帝共議國政,故名常參官。常參官的主體是五品以上職事官,故制敕每言及常參官多冠以「五品以上」。[42]主要成員是中書、門下、尚書三省五品以上官人,但也包括六品以下的清官,如,八品以上的供奉官,尚書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等。[43]
常參官出現在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一元議政體制中,五品以上官人是常參官的主體,在「階(散階)職(職位)相當」的人事任用原則下,擁有五品散位者擔任五品官職,在三省為主體的國制下,主要是尚書省兩僕射、兩丞、諸司尚書、侍郎和郎中,中書省中書令、侍郎、中書舍人以及門下省侍中、門下侍郎和給事中,三省官員成為參與朝政的主體。不難想見朝廷議政之際,與皇帝互動的主要對象是五品以上常參官,唐制規定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正是出自這個脈絡。
(二)二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既根源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二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的規定,也應從這個脈絡尋求可能解釋。二品以上官人在公文中不稱姓,顯然較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的身分等級為高,寓有崇重高階官人之意,這一點與二品以上官人的性質有關。
《六典》規定公文不稱姓的官人包括:從二品以上職事官、正二品以上不擔任職位的散官(即開府、特進)。擁有二品以上資格者的官人不多,在階職相當的人事任用原則下,從二品以上官人擔任的職位,只有尚書令、兩僕射與太尉、司空、太師等三公。三公、尚書令不常置。因此,從二品職位一般只有左、右僕射。即使設置三公,若非皇帝特命,否則不負實際統治之責,除了以個人身分向皇帝呈奏表、狀外,在制、敕等公文書上署名的機會不多。至於開府、特進等純粹散官,若非皇帝賜以特定職務或權力,否則也鮮少有機會在制敕等公文上署名。但尚書省兩僕射則不然,除了個人呈奏的表狀上署名,尚書省為國政樞紐,是朝廷行政的核心,下行文書的制敕或上行文書的章奏,都必須經過尚書省,經兩僕射署名,始能下行或上達。從這個角度看,唐制規定從二品以上職事官在公文上不稱姓,主要是針對兩僕射而設。《舊唐書》卷169〈王璠傳〉引用李絳疏文:
右僕射,師長庶僚,開元中名之丞相。後雖去三事機務,猶總百司之權,表狀之中不署其姓。
元和朝,李絳明確指出當時左右僕射雖去三事機務,不再參與決策,但尚書省仍為國政樞紐,兩僕射猶擁有總百司的行政指揮之權。正因兩僕射還有百僚師長之位望,地位崇高,享有「表狀不署姓」、在公文上不稱姓的禮遇。這段議論發生在尚書省權勢大見削弱的中晚唐,隋與唐初的情況更是如此。隋唐之際以皇帝主政為主軸,重新調整三省職權,雖削弱尚書省之權勢,將之上移至中書、門下二省,但兩僕射仍得以參預決策,指揮百司。
以當時國制觀之,僕射顯然是位極人臣,故不稱姓,實寓尊崇端揆之意。即使權勢增長中的中書令、侍中,都無法獲得這項禮遇,除非他們擁有光祿大夫(從二品散位)以上散位,成為從二品職事官。《金石萃編》留下高宗永徽 5 年的一份名單,提供我們理解此制的線索:
奉敕中書門下及見從文武三品以上,并學士,並聽自書官名於碑陰太尉揚州都督監修國史上柱國□□公臣無忌使持節遂川諸軍事遂川刺史上柱國韓王臣元嘉.........(中敘諸王).........曹王臣明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那國公臣敬德尚書左僕射監修國史上柱國河南郡開國公臣遂良光祿大夫上柱國莒國公臣唐儉侍中柱國固安縣開國公臣崔敦禮中書令監修國史上騎都尉臣柳奭銀青光祿大夫黃門侍郎柱國潁川縣開國公臣韓瑗銀青光祿大夫行中書侍郎監修國史臣來濟(下略)[44]
此碑是永徽 5(654)年5月高宗巡幸萬年宮時所製,題名臣僚眾多,本節只引用與稱姓有關的部分。題名裡的「無忌」是長孫無忌,早於貞觀年間晉位從一品開府階,此時又擔任正一品太尉職,故不稱姓。中間為諸王,接下來是以開府儀同三司致仕的尉遲敬德,亦不稱姓。接著是左僕射(當為右僕射之誤)褚遂良,同樣不必稱姓。接下來是唐儉,依前引《六典》規定,正二品散官在公文上不稱姓,唐儉以光祿大夫致仕,光祿大夫為從二品散階,因其為致仕官,未擔任職事,故須稱姓。[45]唐儉以下例皆稱姓,中書令柳奭的散位為三品,仍須稱姓。可見這份題名被視為公文,不是按五品以上奏事的規定處理。
其次,唐代官人稱姓與否,公文書以正二品散官、從二品職事官為基準,是否為當時官人待遇可見之規制?還是特例?唐代官人待遇的品級構成,主要表現為「三品─五品─(七品─)九品」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間有公卿大夫士以外的規制。其中若干重要儀制的確是以從二品為界,包括:皇帝臨軒冊授、皇帝為大臣舉哀、家廟等。46這些儀制皆備極崇重,從二品以上官人面對皇帝不稱姓,意在尊崇高階官人,身分意味濃厚。唐代公文「職事官從二品以上不稱姓」的規定,與臨軒冊授、皇帝為大臣舉哀和家廟等儀制,都出自相同的秩序原理,宜視為對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的補充規定。
最後,散官正二品公文不稱姓的規定,也可在官人待遇裡找到依據。唐代史料頗見高階官人以老疾辭位,皇帝雖同意其請,解除其一切職位,成為純粹散官,但時見授予特進、朝朔望的優遇。按唐制,純粹散官的特進,仍可領取俸祿、參與朝會,如,貞觀年間,魏徵以特進輔政。[47]但若是從二品致仕官(因其未任職事,亦可視為散官),如前引唐儉之例,雖為光祿大夫,仍須稱姓。整體而言,王詩倫通過史料考訂,提出「從二品職事官」的結論,在方法上雖未盡善,但所論符合唐代官僚制秩序的原則,其說宜從。
(三)從官人自稱形式看唐代君臣關係
漢唐間君臣的自稱形式有變,有不變,不變的是皇帝以天子身分向天稱臣、以皇帝身分在宗廟稱臣,表現出漢唐間國家型態的延續。另一方面,無論稱不稱姓,臣子面對皇帝例皆稱臣,也是漢唐共有之制。唯有在此普遍稱臣的前提下,才能認識唐代君臣互動的內涵。
甘懷真認識到漢六朝委質禮在締造君臣關係上的重要性,[48]卻忽略當時締結君臣關係的禮儀,固不只委質禮,還包括貢納制下郡國向朝廷的臣服,「委質(王畿百官)─貢納(四方郡國)」的區分,體現當時「核心(內)─四方(外)」的國家型態。元會禮中,唯任職朝廷的王畿百官委質為臣,但不包括郡國上計吏。郡國雖受朝廷管轄,但在君臣關係的締結上,與朝廷百官依品秩委質為臣者出於不同原理。郡國官員不是以個別官僚的形式,與皇帝締結君臣關係,而是由上計吏代表郡國,通過貢納制向皇帝表示臣從,這是漢六朝時期「類封建」國家型態的反映。在漢魏六朝的國家型態下,王畿內外百官分別通過委質、貢納禮,確認皇帝的統治地位。這是因為早期帝國整合社會的組織化程度不足,未能通過組織與制度的建構,將四方內部納入朝廷的直接轄制範圍內,皇帝通過元會禮的委質、貢納之禮,每年重新確認君臣關係,說明當時國家型態下國家權力與君臣關係的侷限。
至隋代朝廷強化中央集權,改革元會禮,取消朝廷百官依品秩委質為臣之禮,漢六朝郡國上計吏至此也分化為朝集使與計帳使,以朝集使取代上計吏,不同於漢六朝由郡掾吏擔任的上計吏,朝集使改由刺史或上佐親自入計,改變過去以上計吏代表郡國的貢納制,從而締結內外一體、普遍稱臣的君臣關係。過去象徵諸侯「有其土,有其人」的「人(戶帳)與土(土地帳)」兩項要素,改由每年五月入京的計帳使執行,取消郡縣制中殘餘的「類封建」因素。朝集使是郡國參加元會禮的代表,其任務是呈交地方官的「考簿」,又稱考使,意味著地方政府所有官員皆納入朝廷管理,即所謂「一命以上,咸歸吏部。」隋代元會禮的變化,顯示皇帝不再需要通過委質、貢納這類儀式,確認君臣關係以及四方向核心的臣從,反映當時朝廷組織化程度提升下集權中央的效果,從而強化了君臣關係。過去委質與貢納兩種儀制內外有別,至隋代「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改革而不復存在;過去依品秩等差進行的王畿百官委質之禮,至此被內外群臣一起舞蹈取代。在普遍稱臣的形式下,臣服者不分內官、外官,一體地被看待,「王者無外」不再只是皇帝或朝廷宣示的口號,而是國制、組織與禮儀所體現的現實。
代普 遍稱 臣 的儀 制,與當時建構中 的 官 僚制秩序步調一致。自北朝後期至唐貞觀初,官僚制歷經頻繁調整,最後建立以散官制為主軸的個體化官僚制,對應不分內外、普遍稱臣的君臣關係。隋代元會禮取消王畿百官委質與郡國貢納稱臣之禮,不問官爵高下,實施內外一體、普遍稱臣的舞蹈之禮,締結君臣關係。在儀制方面,因應皇帝臨朝主政的制度形式,個別臣子面對皇帝,依官爵高下採取不同儀制,其意義是將過去專屬朝廷百官的公卿大夫士身分,以散官制為平臺,擴大為不分內外官人、一體適用的身分等級,作為重構官人待遇與君臣互動的媒介,這是普遍稱臣、君臣名分已定的前提下,君臣互動的新形式。一如其他官人待遇,臣子自稱形式也是以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為基準產生的品級分化,臣子稱姓與否,本質上未涉及「漢家」、「唐家」國家型態的變化,而是在普遍稱臣的前提下,以官人品級為媒介的君臣互動。隋代以降皇帝臨朝主政,在皇帝面前經常舉行大朝會、常參官會議、仗下後會議等國政會議。皇帝與百官互動趨於頻繁之際(尤其是五品以上官人),重構以官人品級身分為基準的儀制,如,官人隨身魚符制、官人服色制,成為當時政治體系運作之所需。由此觀之,隋代以降皇帝臨朝主政是改變君臣互動形式的原動力,唐代官人待遇體現的身分等級,除了作為公私聚會的身分象徵外,更從屬於以皇帝為起點、至於庶民的整體秩序之中。
歸納本節的討論,就君臣關係而論,皇帝面對天、祖宗,皆自稱「臣某」,漢、唐並無二致。漢制官僚對皇帝稱臣而不稱姓,自稱「臣某」,唯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始得稱姓。唐承隋制,無論內官、外官皆對皇帝稱臣,普遍稱臣是隋唐君臣關係的基本原則。但在官人自稱形式上,發生稱姓與否的分化,二品以上在公文上不稱姓,五品以上奏事不稱姓,六品以下,無論公文或奏事皆稱臣、稱姓。唐代官人自稱形式的分化,根源於皇帝臨朝主政後,與官僚群體互動頻繁,尤其是五品以上官人為每日登朝議政之主體。於是在普遍稱臣的前提下,依官僚制運作的原則,以五品為界,建構展示此身分秩序的儀制。五品以上奏事稱臣而不稱姓。但在公文上規定二品以上不稱姓,二品以上品階只有少數重臣始能獲得,尤其是唐初,尚書省兩僕射猶為宰相之任,而尚書省仍為國政樞紐,幾乎可以說二品以上不稱姓是專為兩僕射(或者說,有兩僕射資格者)而設,中唐時人對此仍有深刻的認識。由此觀之,隋唐之際國制變動下的君臣互動,進入前所未有的新階段。在維繫「國—家」性質不變的普遍稱臣之前提下,以皇帝臨朝主政、官僚制運作為主軸,調整君臣互動之儀制,這是唐代官人自稱形式不同於漢制的主因。
六、「皇帝之私」或「國制之公」—代結論
唐制五品以上官人面對皇帝發生稱姓與否的分化,顯示皇帝和中高階官人建立緊密的聯繫,這個現象易使人聯想到是皇帝一己權力擴張的結果,於是傾向從「皇帝之私」的角度展開詮釋。但無論是就制度、還是政治現實來說,從「皇帝之私」詮釋唐代君臣間的緊密互動,並不契合當時政治體系的現實,更與唐人自身的認識有出入。皇帝與中高階官人的緊密聯繫,源自隋唐之際政治體系下皇帝臨朝主政的變化。五品以上官人入朝議政,與皇帝頻繁互動,構成常參官的主體,因而被賦予和六品以下官人不同的待遇。換言之,唐代皇帝與中高階官人的緊密聯繫,建立在「國制之公」的平臺上,而非君臣間「私」的關係之締結。
皇帝臨朝主政、中央集權趨勢下重整三省關係、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三者共同塑造隋唐政治體系的基本框架。皇帝臨朝主政,形成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議政體制,皇帝與官僚群體、政府組織的互動日繁。其次,「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趨勢下,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調整三省關係,展開國制的中央集權化、組織化。在官僚群體方面,唐初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官人性質發生變化,漢六朝以來依憑於鄉里、入貢王廷的官僚型態,自此離開歷史舞臺,轉變為「不入仕,即無以為士」的個體入仕,士人進一步被鑲嵌到政治體系中。隋唐政治體系變動下,皇帝與官僚的角色、位置相應發生變化,君臣間互動面臨前所未有的新形勢,因而產生重新調整的需要。
隋代取消王畿百官委質、郡國貢納稱臣之禮,無分王畿或四方(郡國),所有臣子一律為皇帝之臣,表現為內外一體、普遍稱臣的舞蹈之儀。比較而言,漢唐間君臣自稱形式有變、有不變,變的是唐代臣子自稱形式的分化,不變的是皇帝以天子身分向天稱臣,以皇帝身分向祖宗稱臣。無論稱姓與否,所有臣子面對皇帝例皆稱臣,亦為漢唐共有之制,反映漢唐制度的延續性。
在皇帝臨朝主政的制度形式下,皇帝與百官、尤其是與中高階官人的互動日趨緊密。於是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重塑君臣互動的政治空間與禮儀形式。在政治空間上,漢六朝日常國政議政場所的朝堂,從宮內移至宮外,議政空間從原屬丞相政治空間的朝堂,轉移至從屬於皇帝的殿廷,塑造了「內—中—外」三朝政治空間。[49]唐代三朝政治空間的形成,具有兩方面的意義:
(一)大明宮體制下的「紫宸—宣政—含元」三殿,雖實現《周禮》三朝政治空間觀。唯《周禮》三朝猶有「公私混雜」的現象,唐代三朝已全然是皇帝處理國政的空間,不復存在「燕朝」之類君主的「私人空間」。換言之,《周禮》三朝尚未脫卻王之「私」的色彩,而唐代三朝業已成為以皇帝為首之「公」的世界,顯示古代皇權性質的演變趨勢是逐漸汰除「私」的成分,走向「公」的世界。(二)唐代大明宮體制的成立,標誌著魏明帝以來「太極—兩儀」殿政治空間退出歷史舞臺。源出《易經》的太極、兩儀,屬於儒教天道觀的範疇,而新成立的「含元—宣政—紫微」之命名,卻是以皇帝為世間秩序的中心與起點。[50]由太極宮到大明宮政治空間的變化,標誌著世間秩序原理從天道觀走向以皇帝為中心的「人」的世界。[51]
在儀制方面,皇帝經常舉行各類會議,從大朝會、常參官會議、仗下後會議,與官僚群體互動日繁,產生重塑儀制的需求。隋唐禮制,除了賦予漢魏舊制以當代意義外,更建構了諸多前所未有的新儀制,以因應當時之需,如,官人服色制、隨身魚符制。官人服色、隨身魚符制皆創始於隋而成於唐初,以五品以上為對象,是因應皇帝臨朝主政而設,旨在強化皇帝與五品以上官人的聯繫。五品以上官人佩魚,作為應皇帝之徵召或登朝議政之際「入閤合符」、檢驗身分的憑證。以顏色為基準的官人服色制,其制始於煬帝大業年間,也是以五品以上官人為對象。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也是出自這個脈絡。唐代官人以五品為基準,形成稱姓、不稱姓的分化,一如其他官人待遇,其意義是在普遍稱臣的前提下,以官人品級為基準塑造的身分秩序。由此觀之,皇帝臨朝主政,成為建構隋唐君臣互動儀制的動力,五品以上官人入朝議政,與皇帝關係緊密,君臣間的互動,不是出於皇帝與官人的私人聯繫,而是在隋代塑造的國制平臺上展開互動,「國制之公」才是理解隋唐君臣互動的基調。
唐代皇帝以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為基準,與官人互動。唐制規定官人待遇的基準是官人所帶的散階,謂之「本品」,即官人「本人之品」,這是附著於官人一身的品級,是唐代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的表徵。官人通過以本品為基準的各項儀制,與皇帝互動,揭示君臣互動是在普遍稱臣與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的框架下,以個別官人的身分為媒介而展開。普遍稱臣是隋唐君臣關係的基本原理,不分內、外官,所有官人都以個人形式向皇帝稱臣。隋唐時期,皇帝主持日常國政,與官僚群體、政府組織的互動趨於頻繁。與此同時,過去「類封建」國家型態下依憑於鄉里的官僚制,也在隋代國制調整下離開歷史舞臺,建立以個別官僚為基準的個體化官僚制。隋唐國制變動下,無論是皇帝,還是官人,都改變他們在政治體系中的位置,都在擴大其政治參與,進一步被「拉」進政治體系裡去。在普遍稱臣的前提下,唐代君臣的互動,表現在重構以公卿大夫士為基準的儀制上。在隋唐國制的組織化進程裡,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由王畿百官,往外擴大至所有官人;唐制崇重五品以上,不是官人與皇帝間「私」人聯繫的強化,而是以皇帝臨朝主政、個體化官僚制成立為契機,在國制組織化之「公」的平臺上,強化皇帝與五品以上官人的互動。
隋唐國制的變動強化了君臣的聯繫,這個傾向不只形諸制度與禮儀,也反映在政治理念的建構上。隋唐之際,為了因應當時政治體系運作的需要,君臣致力探求為君之道、為臣之道,建構「君臣道合」理念。胡寶華指出:唐宋間君臣關係論從「君臣義合」向「君臣道合」演變,[52]這個論點很具啟發性。隋唐之際浮現的「君臣道合」理念, 即 唐人所謂「君臣相與盡其道,以 乂民。」在國制組織化的進程下,「君臣道合」理念寓有統治階級表
達其責任意識之意,強調承擔統治責任的君與臣,應以生民存續為念,各自盡其為君、為臣之道,始能共同成就「乂民」的效果。「道」雖是個抽象概念,但落實在人世間,體現為以生民為本的世間秩序。[53]在君、臣、民三者構成的政治秩序裡,對臨朝主政的皇帝來說,其權力正當性建立在生民福祉及其存續上。對離去鄉里、以個體入仕的士人來說,「不入仕,即無以為士」,士人進一步被嵌入政治體系之中,唯有以國制為平臺,入仕為政,始能達到拯濟生民、淑世的目的,這是唐代士人反省其責任意識的起點。對生民來說,國制進一步組織化,生民福祉更加受到國制運作的牽動,生民存續更有賴君、臣合力,發揮組織管理的效果始能致之。隋唐之際君臣表達共治的主張、宋人揭櫫「士大夫與皇帝共治天下」,可說是「君臣道合」理念內部應有之義。
最後,從官僚制的層次看,由漢至唐,皇帝與官僚體系的關係,也呈現出「由私到公」的演變趨勢。早年,池田溫注意到唐代比視官的消失,認為「貫徹了所有官人以一元的形式直屬皇帝,完成隋代以來官制結構的集權化。」[54]晚近,閻步克探討漢代《二年律令》的「宦皇帝者」,提供我們深入理解這個課題的線索。漢初作為皇帝私人的「宦皇帝者」,逐漸發展為與正式位秩官職不同的比秩官,仍保有皇帝私人的屬性。由宦皇帝者演變而來的比秩官或後來的視品官,成為漢六朝官制的一部分。由「宦皇帝者」、「比秩官」到「比視官」的消失,揭示皇帝與官僚群體的關係由「私」向「公」發展,皇帝與官僚群體之「私」的關係逐漸消褪,而「公」的聯繫逐漸加深。唐玄宗朝,比視官消失,皇帝與官僚群體已完全處在「公」的聯繫上。[55]從這個脈絡看,以「皇帝之私」詮釋唐代君臣關係,並不符合古代國制演變的現實。
綜上所論,由漢至唐,皇帝與官僚體系、國制運作的關係乃至政治理念,皆發生「由私到公」的演變,無論是大明宮「內─中─外」三朝政治空間的成立,還是「君臣道合」、「君臣共治」理念的浮現,抑或比視官的消失,都是因應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而生的變化。在隋唐制度與結構塑造的政治體系下,君臣關係朝「國制之公」的方向演變,而為唐人所認識。最後,援引劉后濱一段發言,作為本文的結束:
在(唐代三省)這種體制下,政權中心是政府而不是皇帝個人,皇帝實際上成為政府的最高負責人。從中國皇權官僚體制的這個轉變來理解隋唐時期中書、門下所保留的內省地位,與其說是皇帝把國家決策機構留在了禁內,還不如說是國家決策機構把皇帝拉出了後宮。[56]
劉氏這段發言鮮活地描繪出唐代皇帝權力性質「由私到公」的演變,尤其是「國家決策機構把皇帝拉出了後宮」一語,值得再三吟味。
[1]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1,〈原君〉。
[2]溝口雄三指出:《明夷待訪錄》雖批判明代皇權私權化,但未否定皇帝制度,此說可從。參見溝口雄三,〈《明夷待訪錄》的歷史地位〉,收入溝口雄三著,索介然、龔穎譯,《中國前近代思想的演變》(北京:中華書局,1997),頁 234-252。但溝口氏提出的「富民分權的專制」說,有必要深入檢討中唐以降以迄明清的「富民」與國家、社會的關係,此問題與本文論旨無關,不贅。
[3]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79),卷 233,〈神宗熙寧五年五月甲午〉條。
[4]宋史學者多引用文彥博與王安石爭於神宗前的史料,強調士大夫與皇帝共治天下。在這個事件裡,神宗顯然認同皇帝與士大夫共治的立場。站在皇帝的角度來說,這一點毋寧令人感到興趣。事實上,早在隋唐之際,皇帝就屢屢表達這個立場,唐太宗姑且不論,甚至被視為暴君的隋煬帝、專斷的武則天,都曾經發出君臣共治的呼聲。因此,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宜將視野拓展至隋唐之際政治體系的變化。關於這個問題,筆者擬撰寫〈君臣道合—隋唐君臣關係論的基調〉一文討論之。
[5]唐.柳宗元,《柳宗元集》(北京:中華書局,1979),卷 3,〈封建論〉。
[6]本節有關柳宗元〈封建論〉的說明,參見王德權,〈「士人入仕」的再詮釋—柳宗元〈封建論〉的一個側面〉,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中唐士人的自省風氣》(臺北:政大出版社,2012),頁285-312。
[7]五代.劉朐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卷72,〈李百藥傳〉。
[8]錢穆,《中國文化史導論(修訂本)》(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3,此書初版於1947年),頁72、80。
[9]侯外廬,《中國古代社會史論》(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頁30。
[10] 「家國同構」、「家國一體」的論點相當普遍,舉例言之,如,吳宗國,《中國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頁 3、鄧小南,《祖宗之法》(北京:三聯書店,2006),頁26-34。 11 尾形勇,《中國古代の「家」と國家》(東京:岩波書店,1979),本文引用為尾形勇著,張鶴泉譯,《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北京:中華書局,2010)。
[12] 錢穆,《中國文化史導論(修訂本)》,頁104。
[13] 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89。
[14] 尾形勇的「私家—公家」說也受到學者的批評,主要是其說欠缺契合古代中國國家權力形成的現實聯結,森正夫甚至批評他有陷入新的二元論的危險。參見森正夫,〈中國前近代史研究 中的地域社會視角〉,收入溝口雄三、小島毅主編, 孫歌等譯,《中國的思維世界》(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頁 510。相關討論,參見王德權,〈士人、鄉 里與國家〉,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中唐士人的自省風氣》,頁8-11。
[15] 王詩倫,〈唐代告身中的官人自稱形式〉,《大陸雜誌》,87:2(臺北,1993.8),頁32-48。
[16] 漢.蔡邕,《獨斷》,北京:中華書局,1985。
[17]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4),〈官品令〉1乙,頁102。
[18]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83),卷 26,〈太子三師三少詹事府左右春坊內官〉「太子左庶子」條。
[19]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局,1995),卷 195,〈唐紀十一〉「太宗貞觀14年」條。
[20] 唐代官僚制秩序奠基在「官人」這個概念上,在官僚個體化的脈絡下,視官人在官僚制秩序中的位置為「本人之品」。唐代律令裡的「本人之品」,專指官人所帶的散階,故〈官品令〉視其為「本品」。由漢至唐形塑官僚制秩序背後「朝廷─鄉里─士人」關係發生變化,萌芽於漢晉之際的「人之品」概念,最終朝向隋唐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的方向演進,成立於貞觀的階職勳封四類官序並立的官僚制,即其歸宿。隋代廢鄉官、行科舉後,原本代表鄉里入仕朝廷的官人,失去與鄉里的制度聯繫,以個體形式入仕,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標誌隋唐以降士人性質的重大變化。關於個體化官僚制概念的成立,參見王德權,〈士人、鄉里與國家〉第六節「唐代個體化官僚制的誕生」。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頁53 以下。
[21] 參見甘懷真,〈中國中古時期「國家」的型態〉,收入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頁170-172。
[22] 甘氏表示:「稱臣是己身獻給國家,但不稱姓,但稱『臣某』,則表示官員更進一步隷屬於皇帝,而成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171。
[23]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 176,〈陳紀十〉「長城公下至德二年九月」條,頁5477。
[24] 參見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154以下。
[25] 《禮記》(北京:中華書局,1997),〈喪服四制〉、〈本命〉。
[26]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頁112。
[27] 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 171-172。甘氏頗以「共食」為由詮釋唐代君臣間的「私」的關係,關於禮制中的「共食」問題,仍待釐清,暫置於此。
[28] 宋.宋敏求,《唐大詔令集》(臺北:鼎文書局,1972),卷 63,〈桓彥範等配享中宗廟庭詔〉、〈蘇瓌劉幽求配享睿宗廟庭詔〉,頁347-348。
[29] 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280-287。
[30] 唐.杜佑,《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卷 50,〈禮十:吉禮九〉「功臣配享」。
[31] 唐.杜佑,《通典》,卷50,〈禮十:吉禮九〉「功臣配享」。
[32] 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171。
[33] 唐.杜佑,《通典》,卷 81,〈禮四十一:凶禮三〉「皇后為親屬舉哀議」引尚書王彪 之議:「若至 尊自應舉哀外族於 朝堂 ,是也 。自 若不舉 哀, 唯應從 太后 遠出朝堂。未喻其禮,謂從舉哀之禮,自中朝迄於中興,朝廷已粗有常儀。至尊為內族於東堂舉哀,則三省從臨;為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則八座丞郎從臨。至尊之奉太后,既率朝臣之儀,又盡家人之禮。二三情敬,實兼參臣子。今不應自舉哀者,謂應從太后臨於式乾殿,太后位西面東向,至尊位北面南向。」以實例言之,高宗朝,武后宴其親族於朝堂,因為后族亦屬異姓,而非東堂。
[34] 五代‧劉朐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卷 96,〈宋璟傳〉。
[35] 宋.王溥,《唐會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卷 18,〈雜錄〉引「(宣宗大中)四年五月」條。
[36] 參見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198-203,尤其是頁203 註3。
[37]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 179,〈隋紀三〉「開皇二十年冬十月乙丑」條,頁5581。
[38] 甘氏認為:「唐代官員上表感謝皇帝的關心,經常有『憂若家人』(陳子昂〈為宗舍人謝賻贈表〉)之語。」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 170。但筆者檢索《 全唐文》,其 實這類 事例 並不常 見, 另一個 相近的事例 是「 曲被恩 慈, 義同家人。」(《全唐文》,卷 424,于邵,〈為田僕射薨謝制使問表〉)此外未見其例。必須注意的是這類事例是臣下對皇帝賻贈、慰問時表達謝忱,與陳顯達之例般皇帝主動以「如家人」描述君臣關係的情況不同。大體而言,唐代史料所見與皇帝有關的「家人」事例,多為皇室血緣範圍內人際關係的運用。如,《舊唐書》,卷7,〈中宗紀〉「神龍元年三月己丑詔書」言:「退朝私謁,仍用家人之禮。」《舊唐書》,卷95,〈睿宗諸子:讓皇帝憲傳〉載玄宗祭宋王憲文:「一代兄弟,一朝存歿,家人之禮,是用申情。」都是指皇家血緣關係內部的互動。
[39] 有關漢唐間皇帝祭祀,參見金子修一,《中國古代皇帝祭祀研究》,東京:岩波書店,2006。
[40] 唐代官人服色、隨身魚符制皆出現於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之際,相關討論,參見王德權,〈從官人章服制看唐代君臣關係〉,收入張廣達主編,《唐宋時期的名分秩序》,臺北:政大人文研究中心,預定2015年年中出版。
[41] 宮崎巿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45。
[42] 宋.王溥,《唐會要》,卷 24,〈朔望朝參常朝日附〉引「(肅宗)乾元三年四月十五日敕」:「員外郎、五品以上常參官,自今以後,非朔望日,許不入。賊平之後,依舊常參,時安史據河洛故也。」
[43] 六品以下供奉官、御史等常參官,是否自隋代皇帝臨朝主政伊始,即列入每日朝參之列,已不可考。唯以官制演變的形勢觀之,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如,《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卷 25,〈刑法志〉載:「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寬。(文)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於五品行中參見。」說明皇帝每日臨朝主政伊始,與五品以上官人議政,但也個別地准許六品以下特定官人參議。
[44] 清.王昶,《金石萃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7),卷 50,〈萬年宮銘碑陰題名〉。
[45]五代.劉朐等,《舊唐書》,卷 58,〈唐儉傳〉:「歲餘,授民部尚書。......(後)尋加光祿大夫,又特令其子善識尚豫章公主。......儉在官每盛修肴饌,與親賓縱酒為樂,未嘗以職務留意。又嘗託鹽州刺史張臣合收其私羊,為御史所劾,以舊恩免罪,貶授光祿大夫。永徽初,致仕于家,加特進。顯慶元年卒,年七十八。」案,嚴耕望《唐僕尚丞郎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56),頁 85-7。唐儉自貞觀 10 年起擔任戶部尚書,17 年,加光祿大夫,19 年免,永徽初,以光祿大夫致仕,5 年,以光祿大夫從幸萬年宮,其後加特進階。
[46] 參見王德權,〈彝倫攸敘—唐代官人待遇等級結構的分析〉,國科會 99年度計劃成果報告(臺北,2011)。
[47] 關於特進的來歷,參見藤井律之,〈特進の起源と變遷〉,《東洋史研究》,59:4(京都,2001),頁 607-644。至於唐制為何設定正二品以上的特進、開府階,有必要從漢唐間的特進與唐前期政治運作剖析其意義。
[48]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172以下。
[49]楊寛,《中國古代都城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頁173-174。
[50]成書於唐初的《晉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 31,〈后妃傳序〉云:「作配皇極,齊體紫宸。」紫宸是指皇帝。宣政、含元則是以民為對象的治理之意。
[51] 唐代國政空間的另一項變化是「外朝」的移動。楊寛在揭示唐代三朝政治空間後,指出大明宮的含元殿為「外朝」(楊寛,《中國古代都城制度研究》,頁 173-174)。若其說可從,那麼,由漢迄唐的「外朝」,由漢代位在宮外、丞相政治空間的相府(百官朝會殿),一轉而為魏晉位在宮內、尚書省空間的朝堂,再轉而為隋唐位在宮內、皇帝政治空間的殿廷。所謂「外朝」不是指皇帝以外的國政機關(相府),而是綜理日常國政(包含王畿以外的「外事」)的場所。因此,漢六朝的外朝為丞相的政治空間,至隋唐皇帝臨朝主政後,外朝遂為皇帝處理國政之所在。過去習以丞相機關為外朝,此一論點未能契合古代國制之演變。這個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究,姑置於此。
[52]胡寶華,〈從 “君臣之義” 到 “君臣道合”─論唐宋時期君臣觀念發展〉,《南開學報》,2008:3(天津,2008),頁26-34。
[53]柳宗元〈守道論〉深入闡發這個承自唐初的論點。相關討論,參見王德權,〈重構「為士之道」—柳宗元士人論的考察〉,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頁258-261。
[54] 池田溫,〈律令官制の形成〉,收入《岩波講座世界歷史:古代 5》(東京:岩波書店,1970),頁322-323。
[55] 閻步克,〈《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比秩」的性格、功能與意義〉,收入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北京:三聯書店,2009),頁 370-407。從宦皇帝者、比秩到比視官的消失,標誌皇帝與官僚群體關係之演變。關於這個問題,筆者擬以〈從「宦皇帝者」到比視官─漢唐間皇帝與官僚體系的關係〉為題討論之。
[56]劉后濱,〈從三省體制到中書門下體制─隋唐五代〉,收入吳宗國編,《中國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頁149。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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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Mou” and the Ruler-minister Relation in Tang
Dynasty: A Survey on Theoretical History
Wang, Te-chuan∗
Abstract
From the Han to the Tang Dynasty, emperors call their selves “Chen Mou” rather than the real name when offering sacrifice to Heaven and worshiping the ancestors. However, the way bureaucrats call their selves when reporting to emperors changes from time to time. The Han Dynasty bureaucrats face emperor calling their selves “Chen Mou” instead of family name. In the Sui Dynasty and following Tang, all officials call their selves with their family names, presenting the basic principle in which the Tang Dynasty rulers and ministers interact. The differentiation taking place in Tang derives from the close interaction between emperor and band-5-above ministers who enter royal court for reporting and discussing every day. The re-construction of allegiance form is created to satisfy the actual need in Sui-Tang.
Sui-Tang emperors make calls in royal court and this practice becomes the core of everyday central government politics. The ruler-minister interaction enters into an unprecedented phase. This development symbolizes the trend of imperial power nature evolution: from “privacy of emperor” to “publicity of regime.”
Keywords: “Chen Mou” 臣 某 , the ruler-minister relation, Tang Dynasty, Emperor, publicity and privacy
∗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istory,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由漢至唐,皇帝面對天、祖宗,皆自稱「臣某」,並無二致。但官僚面對皇帝的自稱形式發生變化。漢代官僚對皇帝普遍稱臣而不稱姓,自稱「臣某」,唯「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稱姓。唐承隋制,不分內官、外官,普遍對皇帝稱臣,這是唐代君臣關係的基本原則。但唐代發生稱姓與否的分化,二品以上在公文上不稱姓,五品以上奏事不稱姓,六品以下,無論公文或奏事皆稱姓。唐代官人自稱形式的分化,根源於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與每日登朝議政的五品以上官僚互動頻繁。於是在不分內外、普遍稱臣的原則下,依據官僚制運作的需要,以五品為界,重構官僚制的身分秩序,官人自稱形式的變化正是這個身分儀制的一環。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成為日常國政運作的主體,君臣互動進入前所未有的新階段。古代皇權性質呈現由「皇帝之私」向「國制之公」演變的趨勢,在維繫「國—家」性質不變的普遍稱臣之前提下,隋唐國制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調整君臣互動儀制,唐代官人自稱形式的變化,正是根源於當時「國制之公」的平臺上。
關鍵詞:君臣關係、唐代、皇帝、公與私
一、前言
古代皇權性質與君臣關係向為學者關注的課題,近代以來,學者頗從「皇帝之私」的角度展開詮釋,這個傾向或多或少是受到黃宗羲〈原君〉的影響。〈原君〉批評「後之為人君者」,視天下為其私產。〈原君〉的影響,至清末民初西潮東漸之際始著,更在現代化潮流下西方理想國制、政治理念的滲透,共同匯流為對兩千年皇權的總清算,「皇帝之私」遂成為詮釋古代皇權時常見的觀點。
歷來論〈原君〉者既眾,成果亦豐,唯其間尚有一待申說處。〈原君〉以「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公」的議論起首,文末以「君之職分」作結,顯示全文主軸是從「公—私」之際闡述「君之職分」。黃宗羲表示:
是故明乎為君之職分,則唐、虞之世,人人能讓,許由、務光非絕塵也;不明乎為君之職分,則市井之間,人人可欲,許由、務光所以曠後世而不聞也。然君之職分難明,以俄頃淫樂不易無窮之悲,雖愚者亦明之矣。[1]
黃宗羲以明室覆亡之際「勿生帝王家」的悲劇,道出:皇帝以公為私,滿足其私欲,固然帶來短暫逸樂之歡,卻將迎來政治體系崩解下的無窮之悲。黃宗羲感嘆「君之職分難明」,顯示他主張皇帝權力及其職分應建立在以民為本的基礎上。「君之職分」在公不在私、生民福祉才是皇帝權力正當性的基礎,這是〈原君〉議論的主旨。[2]
〈原君〉論及君臣關係時,也曾提到「君臣之義」。他批評「小儒規規焉,以君臣之義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至桀、紂之暴,猶謂湯、武不當誅。」認為俗儒徒知君臣上下尊卑之義,卻無視君主應盡之職分,不足以維繫政治體系的合理運作。相較於君臣之義,〈原君〉顯然更重視「君之職分」。〈原君〉以本諸生民的立場闡釋「君之職分」,「君之職分」是指作為皇帝應有之認識與作為,其間寓有皇帝之責任意識,也就是為君之道;這個政治理念
起源於隋唐之際的「君臣道合」理念,也是宋代建構政治秩序的基調。宋神宗熙寧五年五月(1072),推動新政中的王安石懇請罷相,乞守東南一郡,神宗加以慰留,表示:
卿所以爲朕用者,非爲爵祿,但以懷道術可以澤民,不當自埋沒,使人不被其澤而已。朕所以用卿,亦豈有他?天生聰明,所以乂民。相與盡其道以乂民而已,非以爲功名也。自古君臣如卿與朕相知極少,豈與近世君臣相類?[3]
神宗這段話分別以「卿所以為朕用」、「朕所以用卿」為言,意指皇帝與官僚都是為政的主體。神宗嘉美王安石為政,非為爵祿而來,而是「懷道術以澤民」,強調士人為政志在安民;至於皇帝臨朝主政,必須根據諸多訊息、明斷國政,故需「天生聰明」,其意在乂(治)民。無論是澤民,還是乂民,都是以生民福祉為君、臣權力正當性的基礎。有賴君臣相知相合,「相與盡其道」,始能共同維繫以民為本的世間秩序。神宗這段話明確表達「君臣道合」理念的主要內涵,而「相與盡其道」一語更寓有君臣共治之理念。[4]黃宗羲〈原相〉篇本著君臣共治之理念,批評「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廢丞相始。」唯有皇帝與以丞相為首的官僚群體合作,始能達成善治的目的。
〈原君〉以唐宋以來的君臣道合理念為起點,評論當代國制。他批評明代體制毀棄了這些理念,造成皇帝專斷、宦官代行皇帝權柄等破綻,以致國破家亡。與其說〈原君〉的評論如實地反映兩千年帝制的本質,不如說黃宗羲承襲唐宋以來的政治理念,批評當時皇權的私權化,背離了以皇帝為起點、以民為本的「天下之公」理想。他感傷唐宋以來「君臣道合」、「君臣共治」理念的毀棄,開啟了皇帝走向以公謀私的道路。徇此而論,〈原君〉「皇帝之私」的視角,不宜視為對兩千年皇帝權力性質的一般描述,在黃宗羲的心目中,皇帝制度仍是維繫天下之公、不可或缺的要素,〈原君〉以「君之職分」作結即職此之由。
〈原君〉揭示古代皇權性質「由公入私」的演變,不宜視為對古代皇權演變的客觀描述。那麼,「皇帝之私」的觀點是否契合古代政治體系的現實?我們不妨看看唐人的看法。柳宗元〈封建論〉也是從以民為本的公私之際出發,同樣以生民福祉作為甄別制度合理性的準繩。但在子厚的制度想像裡,從封建制到郡縣制的演變,呈現的卻是一幅「由私到公」的圖像。〈封建論〉這麼說:
夫殷、周之不革者,是不得已也。蓋以諸侯歸殷者三千焉,資以黜夏,湯不得而廢;歸周者八百焉,資以勝殷,武王不得而易。徇之以為安,仍之以為俗,湯、武之所不得已也。夫不得已,非公之大者也,私其力於己也,私其衛於子孫也。秦之所以革之者,其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盡臣畜於我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5]
子厚主張文以明道,茲篇所欲明者,固不止於描述古代國家權力摶成的歷程,更在闡明「生民之意─制度合理性─制度合理性之實踐」的脈絡,為身處「士人─鄉里」之制度和現實聯繫皆發生斷裂的唐代士人,提供入仕合理性的理據。子厚以生民存續為基準,甄別郡縣制、封建制的利弊得失,指出:殷周實施封建制是出於力之不得已,意在保障其子孫之利益,「非公之大者」。封建的世襲制原則下,統治階級不可更動,生民將無所措其手足。相形之下,秦始皇實施郡縣制,雖也是出於一己之私情,但其為制,在郡縣制運作下統治階級的可流動性,有利生民,開啟了公天下的端緒。子厚強調君、臣等統治階級權力正當性,皆來自生民之意,他站在「國制之公」而不是「皇帝之私」的立場肯定時制。[6]
追溯地看 ,子厚〈封建論〉以官僚制的運作為中 心展開議論,承自唐初。李百藥〈封建論〉表示:
封君列國,藉慶門資,忘其先業之艱難,輕其自然之崇貴,莫不世增淫虐,代益驕侈。......乃云為己思治,豈若是乎?內外群官,選自朝廷,擢士庶以任之,澄水鏡以鑒之,年勞優其階品,考績明其黜陟。進取事切,砥礪情深。......總而言之,爵非世及,用賢之路斯廣;民無定主,附下之情不固。此乃愚智所辨,安可惑哉![7]
李百藥從官僚制任人唯賢的立場出發,強調郡縣統治下官僚遷轉的可流動性,得以辨其賢愚,明其黜陟,「用賢之路斯廣」。更因官僚制的升遷原則,提升官人「進取事切」的積極性。李百藥進而表示:郡縣統治下「附下之情不固」,百姓「無定主」,不致形成地方的離心力,有利提高國家整合社會的效果。由此觀之,李、柳議論雖不盡相同,但都是以官僚制的可流動性,作為甄別封建制與郡縣制優劣的基準,肯定郡縣制為主體之國制的合理性。
無論是「由私到公」,還是「由公入私」,〈封建論〉與〈原君〉都是出於對當時國制的認識。但子厚、梨洲所處的時代不同,制度處境也有差異,因而在皇權性質之「公─私」課題上作出不同陳述。子厚的看法,揭示唐人認識並肯定民本為前提的「國制之公」,其背景出於隋唐國制組織化進程下皇帝、官僚之角色與位置的變化,從而醞釀出「君臣道合」、「君臣共治」等理念。唐人習從「國制之公」而非「皇帝之私」,理解當代國制,並賦予國制運作與生民之意的聯繫,都是出於這個背景。換言之,子厚、梨洲各自以其當代處境出發,看待國制演變,從而描繪出兩個不同的制度變遷圖像;二人論點的歧異與其時代的國制運作有關,不宜視為絕對價值,執一而論。
基於上述認識,筆者以為探討唐代君臣關係,宜置於「國制之公」而非「皇帝之私」的脈絡下掌握。本文以官人面對皇帝的自稱形式為主軸,對唐代君臣關係展開學說史的考察。在這個課題上,王詩倫、甘懷真各自提出重要的觀點,二氏所論皆源自日本尾形勇的觀點。以下分別評述之。
二、「公家」與「私家」
臣子面對皇帝自稱「臣某」,即君前臣名,例不稱姓,這是古代中國「家─國」關係的獨特表現。早年,錢穆曾言簡意賅地勾勒出古代中國國家結構,具有「以政治取代宗教、以倫理取代政治」兩項 特質。[8]所謂「倫 理 」,就是指以血 緣原 理編 組 政治體系。侯外廬闡述古代中國國家的「維新」性,指出其內涵是「由家族到國家,國家混合在家族裡。」[9]也是著重闡述古代中國的「家—國」關係。然而,古代「家─國」關係誕生在什麼可資理解的背景中?時至今日,我們的認識仍不充分,仍頗有學者習以「家國一體」、「家國同構」、「家國不分」為由,理解古代中國「家—國」關係,視國家為皇帝的私產。[10]皇帝權力性質的討論,遂在「家與國」、「私與公」間徘徊著。
1979 年,尾形勇出版《中國古代の「家」と國家》,[11]以「私家—公家」為主軸,剖析「漢家」、「唐家」等語彙,反省並批評上述「家國一體」等家族國家觀,在古代「家—國」關係課題上作出重大突破。尾形氏描述下的「公家」與「私家」是不同層次的概念,「私家」是指由血緣構成、每個人(無論皇帝還是臣子)所從出的家庭,姓氏為其標誌。「公家」(或「國家」)是指以人們以「私家」為前提、抽象的擬制血緣原理構成的政治家庭。君與臣皆在破除其私家的前提下,進入公家的領域,故「王者無私家」,臣子也必須「破家入國」。破除私家後進入公家的君與臣,在「君前臣名,父前子名」的原則下,締結君臣關係,皇帝成為公家的「家長」,臣子面對皇帝,不言其私家之姓,一如父前子名,僅言其名,故自稱「臣某」。另一方面,皇帝也以天子身分向天稱臣,以皇帝身分向祖宗稱臣,天子或皇帝同樣採取「臣某」的自稱形式,不言姓而稱名;這個家不是皇帝血緣關係的「私家(皇家、皇室)」,而是通過擬制的血緣關係,由君與臣共同構成的「公家」,如「漢家」或「唐家」。換言之,國家、公家概念是以私家為基礎建構的政治家庭,皇帝是漢家、唐家之類公家的家長。無論是皇帝,還是臣子,都通過上述「破私入公」的程序,成為公家的成員;在「公家」的範疇裡,皇帝與臣子間建立擬制的父子關係。
尾形勇提出「私家—公家」說,已歷三十餘年,但尾形氏並非第一個提出這個見解者,早在 1947 年,深諳古代中國國制演變的錢穆已表示:
政治上僅存一個「王統」,而沒有所謂「王家」。王家與士庶人家在政治制度上是不相懸異的,至少理論上如此。[12]
賓四以為制度理念上的「王家(皇室,皇帝的私家)」與士庶人家同屬私家的範疇,與「王統」不同層次。如果將「王統」改為「公家」、「漢家」或「唐家」,賓四此言與尾形氏「從皇帝的『家』到庶民的各『家』全都是處于同一地平線上的」[13]之說,其實並無二致。惜賓四當年提出的論點未能獲得共鳴,至尾形勇始重發此覆。
尾形氏著重闡述古代中國國家權力的相對自主性,從君臣稱謂揭出古代國家體制下君臣關係的底蘊,其說有實證的依據,有足觀者,但也存在若干有待解答的疑問。在方法論的層次,誠如森正夫的批評,尾形氏未能為其論點提出契合中國史進程的理由,解釋古代中國國家自主性之所從來,只是「先驗的存在」。[14]在實質問題方面,尾形氏注意到漢代「一君萬民」體制下的君臣關係,卻忽略魏晉以降形成的「君—臣—民」結構下君臣關係的變化,更未注意到唐代臣子自稱形式的變化。換言之,尾形氏看到漢唐之「同」,卻未深入理解漢唐之「異」。漢、唐皇帝雖皆以臣某的形式為天稱臣(南郊)、為祖宗稱臣(宗廟),表現出延續性,但在臣子面對皇帝的自稱形式上發生變化。應如何理解這個變化?
三、唐代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15]
不同於漢制臣子不稱姓,唐代臣子面對皇帝,發生以品級為基準的不稱姓、稱姓之分化。蔡邕《獨斷》:
凡群臣上書於天子者有四:......表者,......上言「臣某言」,下言「臣某誠惶死稽首死罪死罪。」左上方附曰:「某官臣某甲上」。公卿校尉諸將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言姓。[16]
《唐六典》卷 肆〈禮部郎中員外郎〉條載:
凡散官正二品、職事官從三品已上,爵郡王已上,於公文皆不稱姓。凡六品已下官人奏事 , 皆自稱官號、臣、姓名,然後陳事(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則不稱官號)。
唐制官人依品位高下而有稱姓與否的分化,官位高者,公文與奏事皆不稱姓,官位低者公文、奏事皆稱姓。尾形勇並未提及這個變化,王詩倫根據尾形氏「私家—公家」之說,以唐代告身文書的臣子自稱為主題展開考察,這是目前僅見的實證討論,有助釐清問題。王氏指出:唐代告身文書裡,凡是以皇帝為對象的臣子自稱,例皆稱臣。其次,告身為法制文書,其中的臣子自稱形式,包括「公文」與「奏事」兩道不同程序,不宜全以公文視之。最後,王氏循著尾形說,解釋唐代官人不稱姓與稱姓者的差別,認為不稱姓的官人與皇帝的關係較為緊密。
王詩倫的探討補充了尾形說忽略漢唐之異的不足,拓展唐代君臣關係的研究深度,有足稱者,但其論點仍存在若干待賡續探討的問題:
(一)王氏僅以版本傳抄之異,認定《六典》「職事官從三品」為「從二品」之誤,缺少內證,在方法上稍有不足,有必要在文獻考訂外,闡明當時國制公文稱姓與否的界限,為何 劃在散官正二品、職事官從二品 , 而奏事卻以五品為界?
從九品官制的結構看,唐人以公卿大夫士比附九品官制,五、六品之間是「大夫─士」的分野,三、四品是區隔「公卿─大夫」的界線。根據唐人的看法,三品以上不是積功累勞所能致,而是基於與皇帝的緊密關係。《唐會
要》卷 81〈階〉條引「蘇氏(冕)記曰」:「乾封以前,未有泛階之恩,應入三品者,以恩舊制特拜(筆者按:以文義與對仗而言,此處「制」字疑衍);入五品者,因選敘計階。」官人晉昇三品以上散位,須「以恩舊特拜」,和「因選敘
計階」、依流平進入五品者情況不同,顯示皇帝與三品以上官人關係緊密。唐制官人品級的認定,以官人所帶的散位為基準,《唐六典》「職事官從三品」是指散位為從三品 、 有 執 掌 的 官 人 ( 參 見 下 面 的 討 論 ) ,從這個角度 看 ,《六典》「職事官從三品」之說,未必不符合當時官制結
構的安排。若確如王氏通過版本比對所獲之結論,公文不稱姓者以職事官從二品為限,有必要從唐代官僚制秩序的脈絡提出解釋。
(二)前引《六典》規定的「散官」、「職事官」,其定義為何?王氏未加分辨。綜觀王氏的討論,似有將「職事官」一詞等同於職位(如,尚書、侍郎之類)的傾向。今人習從字面之意解讀唐制「職事官」一詞,但如此解釋是否符合唐制?唐〈公式令〉:「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令文是以官人「有無執掌」為基準,明確定義「職事官」和「散官」的不同。令文是以「官人」為對象,一個有執掌的官人就是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其間透露出一個倍 受後人忽略的訊息 , 即唐令「職事官」、「散官」,不是指一個官人擔任的職位、或官人所帶的散位,而 是指有無擔 任 職位的官人,一如致仕官、前資官等語彙,都是指一個官人是否任職的狀態。唐制規定入流者皆帶散位,而前述〈公式令〉的定義,並未涉及一個官人之品級的認定,官人品級是由另外一條令文規定 , 〈官品令〉云:「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17]官人的品級(如,職事□品、散官□品)是以其所帶散位為基準,故謂之「本品」,即本人之品、從屬於官人一身之品 階 , 而 不 是 官 人 擔 任之職 位 的 品 階 。 試 舉一 例 如 下 ,《舊唐書》卷 75〈張玄素傳〉:
是歲 , 太宗嘗對朝問(太 子左庶子 )玄素歷官所由,玄素既出自刑部令史,甚以慚恥。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曰:「......陛下昨見問張玄素云:『隋任何 官 ? 』 奏 云 : 『 縣 尉 。 』又問 : 『未為縣尉已前?』奏云:『流外。』又問:『在何曹司?』玄素將出閤門,殆不能移步,精爽頓盡,色類死灰。朝臣見之,多所驚怪。大唐創曆,任官以才,卜祝庸保,量能使用。陛下禮重玄素,頻年任使,擢授三品,翼贊皇儲,自不可更對羣臣,窮其門戶,棄昔日之殊恩,成一朝之愧恥。」
按《唐六典》,太子左庶子,正四品上。[18]褚遂良疏文的「擢至三品」,顯然是指銀青階,而非其職位的品級。《通鑑》亦載此事,唯將「任官以才」一段,節略為「玄素雖出寒微,陛下重其才,擢至三品,翼贊皇儲。」[19]明確
揭出唐代官僚制運用上「才—品—職」間的關聯。也就是以官人之才能,授以從屬於其個人的散階(擢授三品),再 根 據其散階 , 授 任 「翼贊皇儲 」 ( 太子左庶子 ) 的職位。正因品階從屬於官人一身,而非其職位,故宋人多以「人品」名之,這是唐代個體化官僚制的基本特徵。「官人」與「本品」是唐代個體化官僚制的核心概念,官人的品階附著於其個人而非其職位。散階是個別官人的身分基準,以散階為基準,建立從皇帝、百官至於庶人的秩序。官人所帶的散位,是君臣互動之際的身分憑藉,是理解唐代君臣互動的重要線索。[20]
(三)唐制五品以上官人不稱姓,六品以下官人,無論奏事或公文,例皆稱姓。王氏根據尾形說,認為君、臣在破除私家的前提下,共同建立一個政治家庭(公家);只有不稱姓者才得以「破私立公」,進入以皇帝為首的「公家」。循
著這個邏輯,唐代六品以下官人不稱姓,是否意味著他們已處在「唐家」的 範圍外?如此 一來,唐代「公家 — 私家」的秩序原理是否已不同於漢世?前引《六典》提供我們理解這個問題的線索。六品以下官人奏事皆稱「官號—臣—姓—名」,唯「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則不稱官號。」意味著臣子奏事的自稱形式,因其政治位置不同而有差異,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三者都是奏事 、 朝 會 之際王者喉舌之官 ,在以皇帝為 中 心的議事場合,發揮維繫君臣互動與秩序的機能,故不稱官號。這個規定顯示唐代臣子自稱形式的分化,源自當時政治體系的運作,有必要從隋唐國制的變化理解其意義。
王詩倫的考察揭示唐代政治體系運作下君臣互動的重大變化,甚有貢獻,她提出的結論大抵可從。唯其討論聚焦在現象面的歸納,未說明唐代發生此一變化的緣由,留下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四、「擬制的皇家家人」說
王詩倫的考察為唐代臣子稱姓與否課題的研究奠定基礎,甘懷真踵其後,提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說。唯其說與王氏頗相逕庭,甘氏表示:
一般的官員是國家的成員,只有那些獲得特別榮寵者,才能夠晉升為擬制的皇家成員。官員委質策名為臣後,成為國家官員,但這不表示他們是屬於皇家之人。只有某些特殊 的 官 員 , 因 其功業 或 位 階可以 成 為 皇 家 的 擬 制的家人。......這種君臣間的家人關係至遲在唐代已經制度化,形諸法制。《六典》稱姓、不稱姓之區分,不稱姓是一種榮寵。高級官員可以不稱姓,表示他們與皇帝的關係更密切。......不稱姓、但稱臣某,表示官員更進一步隷屬于皇家,成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21]
甘氏剖析中 古君臣關係的變 化,將唐代官 人 依 官爵高下稱姓、不稱姓的分化,詮釋不稱姓的官人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之制度化。「皇家(王家)」是指皇帝的「私家」,不稱姓的官人獲得加入皇帝私家的榮寵,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接著,甘氏以功臣配享宗廟為例,說明唐代臣子不稱姓的意義,是從原本「臣(奴僕)」的位置,轉化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
甘氏認為唐代高級官人成為皇帝私家的擬制家人,這個論點頗具創意,令人耳目一新。但深入地看,其間有不少待釐清的問題:
(一)首先必須指出,甘氏這段論述將官員分為一般與特殊兩類,而後者才有資格成為皇家的擬制家人。[22]以漢唐間官人自稱形 式 觀之,漢六朝尚未 見不同品階官員之稱臣形式的分化,這項分類顯然是針對唐制而設,不宜視為對漢唐之制的一般描述。
(二)按諸史籍,凡「王家、皇家、王室」等詞彙都是指皇帝所自出的血緣家庭 , 即皇帝的「私家」,而 非「國家」或「公家」。「擬制的皇家家人」意指高階官人成為擬制地隸屬皇帝「私家」的成員。甘氏立論雖援用 尾 形勇「 公家—私家」說,但其解釋卻與尾形說大不相同。尾形勇認為無論君臣,面對皇帝一律不稱姓,姓是原本「私家」的標誌,不稱姓是「破私立公」,意味著在破除私家的前提下進入「公家」(即「國家」)。王詩倫也是根據這個觀點,認為唐制依官爵高下有不稱姓、稱姓之別,臣子不稱姓是官員破除其私家、進入以皇帝為家長之「公家」的前提,臣子 不 稱 姓是 由「私」入「公」。但甘氏援用尾形說,卻認為不稱姓者是進入「皇家」(皇帝私家),是「由公入私」地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這個論述不免令人感到困惑。
甘氏所論與尾形氏不同,雖未必為非,但相較於尾形氏綿密的論證,甘氏既提出不同見解,有必要作出具對稱性的討論,說明:為什麼臣子不稱姓是「由公入私」?更有必要提出實證依據,說明這個變化發生在隋唐之世的理由,但甘氏於此卻未置一詞。
甘氏既以官人不稱姓作為「 擬 制的皇家家人」之指標 , 首先面對的疑難將是: 漢代官員面對皇帝普遍不稱姓,若徇著甘氏的邏輯,不稱姓是隷屬擬制皇家家人之指標,是否表示漢代所有官員都是擬制的皇家家人?臣子面對皇帝不稱姓,非始於唐,據前引蔡邕《獨斷》,除了特定情況,漢制不問公卿或下吏,無論奏事或公文,面對皇帝一律稱臣不稱姓,而自稱臣某;唯有大功勳於國者,如蕭何,始能獲得「贊謁不名」(稱臣而不稱名)的禮遇,謂之「殊禮」。甘氏認為一般官員皆為國家(公家)的成員,只有特別獲得榮寵者始得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這個論點很富想像力,但在邏輯的延伸層次上,如何解釋漢制官吏一律不稱姓的事實?甘氏既以不稱姓為「由公入私」之津梁,和漢人「破家為國」、「破私立公」的說法背道而馳,誠有必要說明為何發生這個變化。
(三)甘氏認為唐代臣子不稱姓,其意義是從原本「臣」的位置轉化為擬制的皇家家人,這個論斷也有悖常理。即使唐世不稱姓的官人仍須稱「臣」,臣即奴僕之意,時人知之甚稔。如,隋文帝開皇四年(584),派遣虞慶則出使突厥沙缽略可汗:
( 虞 ) 慶 則 又遣稱 臣 , 沙缽略 謂 左 右 曰:「 何 謂臣?」左右曰:「隋言臣,猶此云奴耳。」沙缽略曰:「得為大隋天子奴,虞僕射之力也。」[23]
奴釋臣,認為臣子即奴僕之意。王詩倫已 指出:「凡是以皇帝為對象的臣子自稱,例皆稱臣。」甘氏將稱臣而不稱姓解讀為脫離臣(奴僕)的狀態,成為皇家的擬制家人,不知何據?如果說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理應不稱臣。但這麼說,顯然不符合唐代君臣關係的現實。《舊唐書》卷 18 上〈武宗紀〉「會昌五年八月」中書奏:
伏見公主上表稱妾某者, 伏以臣妾之義 ,取其 賤稱,家人之禮,即宜區別。臣等商量公主上表,請如長公主之例,並云某邑公主幾女上表。郡、縣主亦望依此例稱。
奏文指出:公主向皇帝呈奏的表文自稱「妾某」,宰相認為「妾」是賤稱,所謂「賤稱」是取其尊卑貴賤之意,「妾某」意同「臣某」,面對皇帝自稱臣某、妾某,屬於「君臣之 禮 」 的 範 疇 , 不 宜 運 用 在與皇帝有 血 緣 關係的「家人之 禮 」上。 換 言 之 , 自 稱 臣 妾 , 即 不在「家人之禮」的範疇,而是「君臣之禮」的運用。尾形勇曾專章討論「家人」的意 涵 以及「家人之禮 」、「君臣之禮 」的運用,認為在「私家—公(國)家」相對的政治結構下,形成「家人之禮」、「君臣之禮」兩種秩序;前者著重血緣長幼 的 親 親 之道,後者是以君臣尊卑上下為原 則 的尊尊之道。[24]尾形氏此一區分與儒者「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25]的分野一致。公主與皇帝同屬皇室(私家),彼此間的稱謂應援用「家人之禮」,不宜運用「君臣之禮」的臣某、妾某。政事堂宰相們認為公主向皇帝自稱「妾某」,不合禮制,應與皇帝敘「家人之禮」。可見唐人眼中,不稱姓而稱「臣(妾)某」,不是「家人之禮」的合理運用。因此,官人面對皇帝自稱臣某而不稱姓,並未改變君臣互動之際「臣」的奴隷狀態,遑論成為擬制皇家家人。無論品級高低,官人面對皇帝一律稱臣,顯示二者間君臣關係之嚴存。至於唐代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其意義是在君臣關係已成的前提下,分辨皇帝與官人關係之遠近,固未涉及皇家家人的範疇。
(四)甘氏討論中古君臣關係,重視委質為臣在締結君臣關係上的意義, 但 他認為「官 員 委 質 策 名 為臣後,成為國家 官員。」以委質策名描述君臣關係的締結,若運用在漢六朝的王畿百官,當無疑義,但若涉及唐代,並不精確。漢六朝王畿百官以委質之禮,與皇帝締結君臣關係,郡國官員在貢納之禮的脈絡下,代表其「鄉里」(郡國)與皇帝建立君臣關係。隋代展開「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國制調整,元會禮上締結君臣關係的儀制發生根本變化,取消內官委質、外官貢納之禮,代之以不論內外、所有官人一體稱 臣 的舞 蹈之 儀 。 即 使 唐 人 仍 以 委 質 等 語 彙 描 述君臣關係,僅止於比喻而已,遠非當日制度之現實。
隋代取消內官委質禮,不是單純的詞語考證問題,而是 漢 代以來 締 結君臣關係儀制的重大變化。若忽略這一點,將無法掌握隋唐君臣關係的變化及其意義。隋代元會禮取消委質、貢納為臣之禮,自此君臣關係就奠基在內外一體、普遍稱臣的禮儀和制度形式中。唐制規定:「皇太子已下,率土之內,於皇帝皆稱臣。六宮已下,率土之內,婦人於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皆稱妾。」[26]在內外一體、普遍稱臣的制度形式下,官人以個人身分(以散位為基準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為媒介,與皇帝互動。又,皇帝臨朝主政的背景下,皇帝與五品以上官人互動頻繁,因而產生調整、甚至創立新儀制的需要,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當是發生在這個脈絡中。
(五)甘氏提出功臣配享宗廟,佐證其擬制皇家家人說,認為「配享天子宗廟之禮的意義在於表示這些人已是真正的皇家成員,是皇帝的家人,即使死後,仍可與其君主共食。」[27]以目 前 所見唐世 功 臣 配 享 宗 廟 的 詔 書 觀之,多有「勤 勞 王家」、「服勞王家」等語。[28]「王家」意指皇帝的私家,也就是「皇家」。如此看來,甘氏的說法似有所本,但深究之,其說忽略宗廟祭祀在「皇帝之私」與「國制之公」之間的聯結。關於這個問題,尾形氏注意到皇帝為何向具血緣關係的祖宗自稱「臣某」,以皇家血緣為中心的宗廟之制,原本只有皇帝私家祭祀的性質,只是皇室一家之私。但通過受自天命的創業之君,對後來繼體之君的「冊命」儀式,賦予原屬私家性質之宗廟祭祀以「公」的意涵,從而 將君臣關係 置 於 血 緣 脈絡中, 使 宗 廟 中 的皇家血 緣 之「私」,得以轉化為天下之「公」。[29]甘氏討論功臣配享宗廟,未正視尾形氏「賦予君臣之義」的論點,以致作出上述論斷。
尾形氏將君臣關係納入血緣脈絡的解釋,當然可能出自他主觀的想像,有必要加以驗證。從魏晉至隋唐間功臣配享宗廟的議論看來,尾形氏的解釋並非無據:
魏高堂隆議曰:「按先典,祭祀之禮,皆依生前尊卑之敘 ,以為位次 。功臣配食於先主, 象生時侍讌。讌禮,大夫以上皆升堂,以下則位於庭,其餘則與君同牢。至於俎豆薦羞,唯君備。公降於君,卿大夫降於公,士降於大夫。使功臣配食於烝祭,所以尊崇其德,明其勳,以勸嗣臣也。[30]
高堂隆批評漢世功臣配享祭於廟庭的作法,認為功臣應祭於堂,理由是功臣配食宗廟是「象生時侍讌」,侍讌是以君臣關係為媒介展開的禮儀,象徵生前的君臣關係,在君與臣死後仍獲延續。功臣生前盡心輔佐皇帝,故得配享該帝。功臣配饗宗廟,意味著君主在世時的君臣關係獲得延續,故「功臣配享某皇帝廟庭」。所謂「皆依生前尊卑之敘以為位次」是公卿大夫士身分。高堂隆強調功臣配享是延續君臣生前之「公」的聯繫,即所謂「生前尊卑之敘」。功臣配食是在君臣關係而非「皇帝之私」的脈絡下進行。又,西晉任茂論功臣配食宗廟時,也表示:「今之功臣,論其勳績,比咎繇、伊尹、呂尚,猶或未及。凡云配食,各配食於主也,今主遷廟,臣宜從饗。」[31]臣子配食各於所事之主,當所事之主遷祔之際,配食之臣也隨之從饗,同樣表示功臣配享宗廟是在君臣之義而非皇帝之私的脈絡下展開。由此觀之,甘氏認為:「祀於宗廟的意思是將其人的家臣地位提升至家人。」[32]將功臣配享納入皇帝擬制皇家家人的範疇,顯與魏晉時人的認識有出入。
唐代功臣配享宗廟制仍在君臣關係的脈絡下展開,貞觀朝討論功臣配享制度,並定於令。《唐會要》卷 18〈雜錄〉載貞觀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643)秘書監顏師古議曰:
況乎臣之立功,各因所奉,享祀之日,從主升配。禘之為祭,自於本室,廟未毀者,不至太祖之庭,君既不來,而臣獨當祀列。對揚尊極,乃非所事,豈容山河之誓,務乎殷重,霜露之感,從於簡略,論情即理,孰曰可安?今請祫配功臣,禘則不預,依經合義,進退為允。
顏師古從祭義的角度,指出:功臣配享是生前「因所奉」之主而立功,死後享祀,自然也須「從主升配」,怎能君既不來而臣獨祀。和前引高堂隆、任茂的看法相同,顏師古也是從君臣關係說明功臣配享,其間未涉及君臣間「私」的聯結。功臣配享宗廟,得以配食於先帝,旨在強調君臣之義。《唐會要》卷 18〈配享功臣〉載蘇冕駁議曰:
配食之義,用旌元勳,讓協經綸,功成締構,君臣義重,終始禮崇,生承帶礪之恩,死陪嚴敬之祀。
蘇冕也以「君臣恩義」解釋功臣配享宗廟之制,和高堂隆、顏師古的說法一致,皆足以佐證尾形氏提出的論點並非無據。
前引高堂隆是從臣下侍讌解釋功臣配享,或以為「侍讌」未必是在君臣關係的脈絡下進行。關於這一點,尾形勇 曾 辨 析 皇 帝 宴 集 時「家人之禮 」與「君臣之 禮 」 的差異,皇帝與宗室成員的宴集是在家人之禮的規範下進行,宴集百官則是本著君臣關係的脈絡,時人也明確認識到二者 的 區 隔 。正因「家人之 」與「君臣之 禮 」有公私之別 , 因 而 制度化成為皇帝 宴 設 空 間的分化,其制起源甚早。唐承兩晉,規定:皇帝宴集百官的地點在朝堂,宴集同姓則在東堂。[33]東堂與朝堂分別是皇帝與本族(同姓)、
皇帝與百官(異姓)互動的空間,前者是家人之禮(「私家之禮」) 的範疇 ,是「私」的空間;後者以君臣之禮(「公家之禮」)為基調,是「公」的領域,二者的空間機能顯然是有區隔的。至於唐代君臣的宴集,如:
(宋)璟嘗侍宴朝堂,時易之兄弟皆為列卿,位三品 , 璟 本 階 六 品,在下 座 。易之 素畏璟 , 妄 悅 其意 , 虛位揖璟 曰:「公 第 一人, 何 乃 下 座 ? 」 璟曰:「才劣品卑,張卿以為第一人,何也?」[34]
此事應當是武后宴請百官於朝堂的情景,宋璟時任御史中丞,從五品,其散階猶為六品。據傳文,宋璟侍宴,其位次依其六品散階而定,而非五品職位為據。因此,宋璟自以為「才劣品卑」,不得預於大夫(五品散階者)以上之座,只能「在下座」。宋璟「才劣品卑」的說法,即前述官人之「才─(本)品─職」的脈絡,固未涉及「職(位)」的範疇。換言之,宋璟自言「品卑」是以其六品本階而發。根據這段敘事,臣子侍宴時的位次是以官人的散階為據。〈宋璟傳〉說明皇帝宴集百官,是在以官人的散位為基準之官僚制秩序下進行。也就是說,隋代取消內官委質為臣之禮後,在以散官為基準的個體化官僚制平臺上,展開皇帝與個別官僚的互動。
綜上所論,功臣配享宗廟既「象生前侍讌」,是君臣關係在時間上的延續,揭示唐代君臣關係是將個體化官僚制秩序,涵攝在以皇帝為起點的整體世間秩序內,這是隋唐之際重構政治秩序的方向。 配 享 宗 廟 的 功 臣 , 仍 是 以「臣」的身分,侍奉生前之君。魏晉隋唐間人多在君臣之義的脈絡詮釋功臣配享,強調的是上下尊卑之分,也足以說明這一點,不宜解讀為配享功臣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
(六)從論證的邏輯層次看,甘氏以功臣配享宗廟制為據,佐證唐代高級官人成為擬制皇家家人說,也有疑問。漢世已有功臣配享宗廟之制,中經魏晉以迄隋唐,皆有其制。以功臣配享證明唐代高級官人成為皇家擬制家人,是否表示早有其制的漢六朝時期,高級官人也是擬制的皇家家人?若如此,又為何說皇家擬制家人至唐代始制度化?如果說,唐代功臣配享宗廟制發生重大變化,與漢六朝不同,也有必要說明其不同,甘氏顯然未照顧到其說在邏輯延伸上的完整性。
其次,不論甘氏擬制皇家家人之說是否允當,配享宗廟的功臣人數有限,官人品級若符合《六典》不稱姓的規定,但未得配享宗廟者,是否不在擬制皇家家人之列?據《唐會要》卷 18〈配享功臣〉條載,從高祖至憲宗十帝,配享功臣共 42 人,平均每帝配享功=人。按,宣宗大中四年五月(850)宗正少卿李從易奏文:「故自武德已來,功臣列在祀典三十八人。」[35]兩個數字雖有些許出入,但武宗以前配享宗廟功臣人數在四十人左右,大概是沒有什麼問題的。無論如何,這個數字顯然不及《六典》規定不稱姓之臣子人數。如此一來,甘氏以配享功臣為主題的討論,就可能陷入以局部事例解釋整體的方法論陷阱中。
(七)甘氏以不稱姓作為擬制皇家家人的論據,解釋唐代二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若徇著這個論點,將如何理解五品以上官員奏事不稱姓的事實?是不是說,在公文與奏事的不同場合,皇家擬制家人的範圍也有盈縮,也有不同的等級規範,或二品,或五品?又將如何看待公文稱姓、但奏事卻不稱姓的三至五品官人與皇帝的關係?這麼一來,問題將變得更為複雜難解。
唐制在公文、奏事的不同場合作出臣子稱姓與否的規定,在理解這個課題時,不得不問:為什麼在唐代形成這種制度?唯有整體掌握唐代國制的變化,以及國制變動下君、臣角色的變化,始能瞭解臣子稱姓與否之分化的意涵,進而釐清君臣關係演變之動向。單單根據功臣配享,逕以稱姓與否作出擬制皇家家人的結論,並不周延。
(八)最後,甘氏援引「如(若)家人」的事例,指出:「只有某些特殊的官員,因其功業或位階,可以成為皇家的擬制的家人。」認為這種君臣間的「家人關係」,至遲在唐代已 經 制度化, 形 諸 法 制,表現為唐制 官 人 稱 姓 與 否 的 分化。
首先,以嚴格的語意分析看,「如(若)家人」終究和 「 擬 制家人」不同,「 如 ( 若 ) 」 只 是 狀 態 的 比 附 ,「擬制」卻涉及制度情境的擬構,不能視為相同的概念。事實上,唐代君臣都深知君臣與家人在制度層面的差異,如前引政事堂宰相建議公主上書不宜自稱妾某、在朝堂宴集百官、在東堂宴集同姓。尾形勇也曾引用北魏孝文帝宴請百官,諸王至,百官隨即離席的故事,說明時人明確認識其間的制度差異。皇帝與百官是在「君臣之禮」(公)的背景下宴集,而皇帝與諸王的飲宴則是以「家人之禮」(私)為基調。[36]我們有理由相信,當時離去的百官裡,應包括官僚金字塔頂點的高級官人,但他們顯然沒有將自己當作皇家家人。無論大臣和皇帝關係如何緊密,甚至可能被皇帝視為「如家人」,那只是在人際關係層次緊密聯繫的比擬。在現實的政治生活裡,「如家人」並未反映在禮制的建構或 實 踐 上 , 高階官 人 依 然不在「家人(皇帝私家)」的制度範圍內。類似情況也出現在開皇二十年十月(600)隋文帝廢太子楊勇一事上,文帝「集百官立于東面,諸親立於西面,引勇及諸子列於殿庭。」[37]百官與宗室成員分立東、西兩面,明確區別百官與皇家家人的不同。
以下擬從實證的角度, 檢視魏晉隋唐間史書「如家人」的事例。甘氏援引南齊太祖與陳顯達之例,論證皇帝和高級官人間存在擬制的皇家家人關係。但筆者檢視魏晉至隋唐間的正史、唐代筆記小說和《全唐文》,未見此類皇帝表示與異姓官人間有「如家人」關係的事例。[38]在隋唐典籍皆未 見其例的情況下,如何能以未經檢證的孤例 為據,而且還是南朝之例,佐證唐代擬制皇家家人已制度化之說。我們不妨看看甘氏引用的《南齊書》卷 26〈陳顯達傳〉:
太祖即位 , 遷中護軍 , 增邑千六百戶 , 轉護軍 將軍。顯達啟讓,上答曰:「朝廷爵人以序。卿忠發萬里,信誓如期,雖屠城殄國之勳,無以相加。此
而不賞,典章何在。若必未宜爾,吾終不妄授。於卿數士,意同家人,豈止於君臣邪?過明,與王、李俱祗召也。」
蕭齊建國過程裡,陳顯達功勳彪炳,齊太祖即位後,論功行賞,擬授予護軍將軍一職。陳顯達對此任命表示謙讓,但齊太祖以其功高,認為「朝廷爵人以序,......此而不賞,典章何在?」然後說出「意同家人,豈止於君臣」的話來。齊太祖意在勸陳顯達接受護軍將軍的任命,「意同家人」只是在蕭道成與陳顯達對話之際,在人際關係的層次上強調君臣間的親近,若視此例為制度擬構層次的家人關係,實有過度詮釋之虞。六朝時期,這種人際關係親近視如同家人的用語,也時見於長官與部屬間,如,《宋書》卷 [42]〈劉穆之傳附劉瑀傳〉載劉瑀對顧邁之言:「公( 始 興 王 ) 以家人待卿,相與言,無所隱 , 而 卿於外宣泄,致使人無不知。我是公吏,何得不啟。」此處「以家人待卿 」也不宜視為在制度 層次的發言,而是「與言無隱 」的人際關係, 和齊太祖「意同家人, 豈止於君臣邪 ? 」皆出於相同的層次。事實上,在「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的儒家傳統下,時人仍嚴謹分辨君臣與家人之分野。《晉書》卷 78〈王坦傳〉載:
(王)坦在職數年,遷侍中。時成帝每幸丞相王導府,拜導妻曹氏,有同家人,坦每切諫。
東晉這個門閥政治的時代,軍權繫於世家大族之手,晉成帝拜王導之妻,「有同家人」,已不只是對話或人際溝通的層次,而是皇帝「拜」王導之妻的禮儀行為。成帝或許只是出於承認當時權力之現實,但其行為逾越了君臣上下之義應有之分際,違反「門外之治義斷恩」的原則 , 王坦才「每切諫」。這個例子說明時人認為皇帝以「有同家人」的禮儀實踐,與臣下互動,不符合君臣上下之儀制,更反證齊太祖「意同家人」一語的侷限,不宜過度詮釋為制度或禮儀實踐層次的概念。
甘氏未提出其他事例以強化其論證,單以齊太祖「意同家人」一語,認定整個魏晉南北朝、乃至隋唐君臣關係的家人化。從方法論的角度看,這是孤證,孤證雖未必不能成立,但前提是必須對與此孤證有關之事態詳加論證,並佐以當時的制度處境,始能作出陳述。但魏晉南北朝至隋唐時期,皇帝視臣下如同家人的事例,僅前引齊太祖一例,何況還有東晉王坦的相反事例。甘氏據此未經詳論之孤證,在未詳加舉證的情況下,直接聯繫到《六典》臣子
稱姓、不稱姓的分化,認為唐代君臣間的擬制皇家家人關係已制度化,鬆散的論證過程,實不足以支撐這個很有想像力的論點。
綜合以上幾點看來,甘氏嘗試對唐代君臣關係提出不同既往的解釋,值得肯定,但在方法與論證過程上,欠缺嚴謹的程序,無論事實或邏輯層次上,都存在著重大缺陷,所論未能契合唐人自身的認識與唐代政治體系之現實。以致單從今人之想像,在「皇帝之私」的傾向下作出擬制之皇家家人的論斷。以下擬從隋唐的國制變動,剖析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之緣由。
五、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析
由漢至唐官人自稱形式發生變化,表現在奏 事 或公文的場合,依官爵高下而有稱姓、不稱姓的分化。一如尾形勇所論,無論漢世,還是唐代,皇帝以天子身分為天稱臣,以皇帝身分為祖宗稱臣,並無不同。39從這個角度看,漢唐間的國家結構有其延續的一面,立足於皇帝為天、為祖宗稱臣而成立的漢家與唐家結構,並未發生根本的改變。在漢唐間國家結構之延續性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探討唐制官人稱姓與否發生分化的意義。
首先,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可能始於何時?漢世,無論是公文或奏事,官吏面對皇帝一律自稱「臣某」而不言姓;唐代有稱姓與否的分化。公文與奏事之際稱姓與否的分化,意味著皇帝與官人之互動發生變化。衡諸漢唐間的國制變遷,這個變化最可能發生在以下兩個時段:(一)漢晉之間、(二)南北朝後期至隋唐間。以下分別析論之。
漢晉間的國制變動,主要表現在尚書省體制與九品官人法的成立上,從魏明帝欲觀尚書省文書的故事看,皇帝尚未直接介入朝堂裡日常國政的運作,皇帝權力集中的動向與程度並不顯著,作為政府首腦的尚書令,仍得以維持獨相制下元首型長官的權力。魏晉官僚制的動向表現為九品官制與士庶之別的成立,士人身分確認之權雖上移司徒府,但定義士人身分與資格的權柄仍在鄉里,其意義止於中央集權,與皇帝權力擴大與否無直接關係。由此觀之,漢晉之際的國制變動以中央集權為主軸,皇權集中的傾向不顯著,皇帝與百官的互動未出現明顯變化,此時發生公文、奏事稱姓分化的可能性並不高。
南北朝後期以降至隋唐,國制發生「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重大變化,同時,皇帝制度地介入日常國政,議政空間從過去的朝堂轉移到皇帝的殿廷。前者表現為朝廷對郡國的集權,後者是皇帝臨朝主政的開端。於是,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調整以三省為主體的政府組織,擴大皇帝與官僚群體的互動,塑造君臣互動的新形式。在官僚制秩序方面,隋唐之際完成從魏晉以來「官—士」二軌到「官=士」的轉變,士人不再依憑於鄉里而入仕,朝廷取代鄉里,掌握定義士人資格的權柄。至貞觀年間,成立以散官制為主軸之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由此觀之,隋唐皇權與官僚制秩序皆發生重大變化,君臣間互動面臨調整的需要。漢唐臣子自稱形式的變化,可能發生在南北朝後期至隋唐間。
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發生在五、六品之間,又依公文與奏事的不同,五品以上官人有稱姓、不稱姓的分化。公文是指官人在公文書上的署名,奏事是官人面對皇帝時的敷奏,但無論何者,都是在當時變動的國制平臺下展開。以下擬從唐代國制運作的角度,剖析公文與奏事的分化發生在什麼可資理解的歷史脈絡。
(一)五品以上奏事不稱姓
唐制崇重五品以上,充分反映在官人待遇的品級構成上。單就制度形式觀之,以五品作為九品官制的分界線,非出於唐人的創造,而是承襲魏晉以來之舊制,唐制與魏晉六朝並無不同。但深究之,唐制雖承魏晉之舊,卻賦予舊制以契合當代政治體系的意涵,隋唐之際新創的儀制,尤其表現這個傾向,如,官人服色制與隨身魚符(袋)制。這兩項儀制皆始於隋世而成於唐初,為漢六朝所無,都是因應皇帝臨朝主政所作的制度創新。官人服色制始於隋煬帝,規定五品以上之服色,未及於六品以下,其意義須與文帝開皇年間成立的官人魚符制合觀。官人魚符制同樣限定五品以上官人佩戴,魚符是皇帝臨朝主政下官人「應徵召」、入朝檢驗身分之憑證。五品以上官人始有魚符,六品以下無之,大業服色是在開皇官人魚符制的基礎上,進一步以服色標示五品以上官人身分。由此觀之,崇重五品以上的隨身魚符、官人服色制之創立,其背景在隋代皇帝臨朝主政與五品以上官人互動之需。官人著用常服,入朝參議政事,在皇帝面前,展示以衣服顏色標示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這是隋唐普遍稱臣形式下個別官人之身分展示。官人章服制固不止於官僚群體自身的身分標誌,更是以個別官人之身分為媒介展開君臣間的互動。官人服色、隨身魚符等制始創於隋世而成於唐初,正是出於皇帝臨朝主政的新形式,這一點提供我們探究唐制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課題的重要線索。[40]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雖無直接史料說明其立制之由。唯漢制已有稱姓的例外規定,蔡邕《獨斷》指出:「公卿校尉諸將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言姓。」漢代所有官員面對皇帝皆自稱「臣某」,只有「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時始自稱姓名。漢制的「例外」規定,是基於官僚制運作的原則而設。所謂「大夫以下」,據宮崎巿定的看法,漢代秩俸可歸納為萬石、二千石以上、六百石以上、二百石以上以及百石以下五個級別,與公、卿、大夫、士(上士、下士)、庶民階級對應,六百石和大夫相對,六百石以上即公卿大夫。[41]唐制五六品之際是大夫、士身分的分界線,也是官人奏事稱姓與否的基準。從這個角度看,在臣下稱姓與否的規定上,《獨斷》的官僚分層與唐制五品以上不稱姓,本質上並無大異,不同處在漢制為例外,而唐制為常態。唐制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同樣也是出於官僚制運作的原則。究其根源,漢代官僚制的規模不若唐世,且皇帝未臨朝主政,與官僚群體的互動還不頻繁,因此,官員稱姓與否表現為例外規定的形式。歷經漢唐間國制組織化的進程,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官僚群體與政府規模趨於擴大,皇帝與官僚的互動頻繁。於是,官人稱姓與否不再如漢制般出之以例外規定的形式,而是明確、常態的品級規範。換言之,隋唐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並未涉及國家型態的變化,而是源自當時國制組織化脈絡下皇帝與日常國政的聯繫。
皇帝臨朝主政是隋唐重塑 國制的主軸,又重新釐定三省關係,為皇帝臨朝主政奠定基礎,形成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化議政體制。每日臨朝聽政之際,與官僚群體的互動趨於頻繁,入朝參議朝政的官人,以五品以上為主,他們參與朝政之際,在皇帝面前呈現井然的秩序。這些「每日朝參」的官人,就是後來唐代「常參官」的主體。「常參官」一名始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背景中,至其構成,據《大唐六典》卷 2〈吏部尚書〉「吏部郎中員外郎」條載:
凡京師有常參官(謂五品以上職事官、八品已上供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供奉官(謂侍中,中書令,左、右散騎常侍,黃門、中書侍郎,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通事舍人,左.右補闕、拾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諸司長官(謂三品已上長官)。
《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京司文武職事九品已上,每朔、望朝參;五品已上及供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每日朝參。
在京九品以上職事官,每個月的朔、望日二度朝參,唯五品已上及供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等官皆須每日入朝,與皇帝共議國政,故名常參官。常參官的主體是五品以上職事官,故制敕每言及常參官多冠以「五品以上」。[42]主要成員是中書、門下、尚書三省五品以上官人,但也包括六品以下的清官,如,八品以上的供奉官,尚書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等。[43]
常參官出現在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一元議政體制中,五品以上官人是常參官的主體,在「階(散階)職(職位)相當」的人事任用原則下,擁有五品散位者擔任五品官職,在三省為主體的國制下,主要是尚書省兩僕射、兩丞、諸司尚書、侍郎和郎中,中書省中書令、侍郎、中書舍人以及門下省侍中、門下侍郎和給事中,三省官員成為參與朝政的主體。不難想見朝廷議政之際,與皇帝互動的主要對象是五品以上常參官,唐制規定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正是出自這個脈絡。
(二)二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既根源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二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的規定,也應從這個脈絡尋求可能解釋。二品以上官人在公文中不稱姓,顯然較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的身分等級為高,寓有崇重高階官人之意,這一點與二品以上官人的性質有關。
《六典》規定公文不稱姓的官人包括:從二品以上職事官、正二品以上不擔任職位的散官(即開府、特進)。擁有二品以上資格者的官人不多,在階職相當的人事任用原則下,從二品以上官人擔任的職位,只有尚書令、兩僕射與太尉、司空、太師等三公。三公、尚書令不常置。因此,從二品職位一般只有左、右僕射。即使設置三公,若非皇帝特命,否則不負實際統治之責,除了以個人身分向皇帝呈奏表、狀外,在制、敕等公文書上署名的機會不多。至於開府、特進等純粹散官,若非皇帝賜以特定職務或權力,否則也鮮少有機會在制敕等公文上署名。但尚書省兩僕射則不然,除了個人呈奏的表狀上署名,尚書省為國政樞紐,是朝廷行政的核心,下行文書的制敕或上行文書的章奏,都必須經過尚書省,經兩僕射署名,始能下行或上達。從這個角度看,唐制規定從二品以上職事官在公文上不稱姓,主要是針對兩僕射而設。《舊唐書》卷169〈王璠傳〉引用李絳疏文:
右僕射,師長庶僚,開元中名之丞相。後雖去三事機務,猶總百司之權,表狀之中不署其姓。
元和朝,李絳明確指出當時左右僕射雖去三事機務,不再參與決策,但尚書省仍為國政樞紐,兩僕射猶擁有總百司的行政指揮之權。正因兩僕射還有百僚師長之位望,地位崇高,享有「表狀不署姓」、在公文上不稱姓的禮遇。這段議論發生在尚書省權勢大見削弱的中晚唐,隋與唐初的情況更是如此。隋唐之際以皇帝主政為主軸,重新調整三省職權,雖削弱尚書省之權勢,將之上移至中書、門下二省,但兩僕射仍得以參預決策,指揮百司。
以當時國制觀之,僕射顯然是位極人臣,故不稱姓,實寓尊崇端揆之意。即使權勢增長中的中書令、侍中,都無法獲得這項禮遇,除非他們擁有光祿大夫(從二品散位)以上散位,成為從二品職事官。《金石萃編》留下高宗永徽 5 年的一份名單,提供我們理解此制的線索:
奉敕中書門下及見從文武三品以上,并學士,並聽自書官名於碑陰太尉揚州都督監修國史上柱國□□公臣無忌使持節遂川諸軍事遂川刺史上柱國韓王臣元嘉.........(中敘諸王).........曹王臣明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那國公臣敬德尚書左僕射監修國史上柱國河南郡開國公臣遂良光祿大夫上柱國莒國公臣唐儉侍中柱國固安縣開國公臣崔敦禮中書令監修國史上騎都尉臣柳奭銀青光祿大夫黃門侍郎柱國潁川縣開國公臣韓瑗銀青光祿大夫行中書侍郎監修國史臣來濟(下略)[44]
此碑是永徽 5(654)年5月高宗巡幸萬年宮時所製,題名臣僚眾多,本節只引用與稱姓有關的部分。題名裡的「無忌」是長孫無忌,早於貞觀年間晉位從一品開府階,此時又擔任正一品太尉職,故不稱姓。中間為諸王,接下來是以開府儀同三司致仕的尉遲敬德,亦不稱姓。接著是左僕射(當為右僕射之誤)褚遂良,同樣不必稱姓。接下來是唐儉,依前引《六典》規定,正二品散官在公文上不稱姓,唐儉以光祿大夫致仕,光祿大夫為從二品散階,因其為致仕官,未擔任職事,故須稱姓。[45]唐儉以下例皆稱姓,中書令柳奭的散位為三品,仍須稱姓。可見這份題名被視為公文,不是按五品以上奏事的規定處理。
其次,唐代官人稱姓與否,公文書以正二品散官、從二品職事官為基準,是否為當時官人待遇可見之規制?還是特例?唐代官人待遇的品級構成,主要表現為「三品─五品─(七品─)九品」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間有公卿大夫士以外的規制。其中若干重要儀制的確是以從二品為界,包括:皇帝臨軒冊授、皇帝為大臣舉哀、家廟等。46這些儀制皆備極崇重,從二品以上官人面對皇帝不稱姓,意在尊崇高階官人,身分意味濃厚。唐代公文「職事官從二品以上不稱姓」的規定,與臨軒冊授、皇帝為大臣舉哀和家廟等儀制,都出自相同的秩序原理,宜視為對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的補充規定。
最後,散官正二品公文不稱姓的規定,也可在官人待遇裡找到依據。唐代史料頗見高階官人以老疾辭位,皇帝雖同意其請,解除其一切職位,成為純粹散官,但時見授予特進、朝朔望的優遇。按唐制,純粹散官的特進,仍可領取俸祿、參與朝會,如,貞觀年間,魏徵以特進輔政。[47]但若是從二品致仕官(因其未任職事,亦可視為散官),如前引唐儉之例,雖為光祿大夫,仍須稱姓。整體而言,王詩倫通過史料考訂,提出「從二品職事官」的結論,在方法上雖未盡善,但所論符合唐代官僚制秩序的原則,其說宜從。
(三)從官人自稱形式看唐代君臣關係
漢唐間君臣的自稱形式有變,有不變,不變的是皇帝以天子身分向天稱臣、以皇帝身分在宗廟稱臣,表現出漢唐間國家型態的延續。另一方面,無論稱不稱姓,臣子面對皇帝例皆稱臣,也是漢唐共有之制。唯有在此普遍稱臣的前提下,才能認識唐代君臣互動的內涵。
甘懷真認識到漢六朝委質禮在締造君臣關係上的重要性,[48]卻忽略當時締結君臣關係的禮儀,固不只委質禮,還包括貢納制下郡國向朝廷的臣服,「委質(王畿百官)─貢納(四方郡國)」的區分,體現當時「核心(內)─四方(外)」的國家型態。元會禮中,唯任職朝廷的王畿百官委質為臣,但不包括郡國上計吏。郡國雖受朝廷管轄,但在君臣關係的締結上,與朝廷百官依品秩委質為臣者出於不同原理。郡國官員不是以個別官僚的形式,與皇帝締結君臣關係,而是由上計吏代表郡國,通過貢納制向皇帝表示臣從,這是漢六朝時期「類封建」國家型態的反映。在漢魏六朝的國家型態下,王畿內外百官分別通過委質、貢納禮,確認皇帝的統治地位。這是因為早期帝國整合社會的組織化程度不足,未能通過組織與制度的建構,將四方內部納入朝廷的直接轄制範圍內,皇帝通過元會禮的委質、貢納之禮,每年重新確認君臣關係,說明當時國家型態下國家權力與君臣關係的侷限。
至隋代朝廷強化中央集權,改革元會禮,取消朝廷百官依品秩委質為臣之禮,漢六朝郡國上計吏至此也分化為朝集使與計帳使,以朝集使取代上計吏,不同於漢六朝由郡掾吏擔任的上計吏,朝集使改由刺史或上佐親自入計,改變過去以上計吏代表郡國的貢納制,從而締結內外一體、普遍稱臣的君臣關係。過去象徵諸侯「有其土,有其人」的「人(戶帳)與土(土地帳)」兩項要素,改由每年五月入京的計帳使執行,取消郡縣制中殘餘的「類封建」因素。朝集使是郡國參加元會禮的代表,其任務是呈交地方官的「考簿」,又稱考使,意味著地方政府所有官員皆納入朝廷管理,即所謂「一命以上,咸歸吏部。」隋代元會禮的變化,顯示皇帝不再需要通過委質、貢納這類儀式,確認君臣關係以及四方向核心的臣從,反映當時朝廷組織化程度提升下集權中央的效果,從而強化了君臣關係。過去委質與貢納兩種儀制內外有別,至隋代「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改革而不復存在;過去依品秩等差進行的王畿百官委質之禮,至此被內外群臣一起舞蹈取代。在普遍稱臣的形式下,臣服者不分內官、外官,一體地被看待,「王者無外」不再只是皇帝或朝廷宣示的口號,而是國制、組織與禮儀所體現的現實。
代普 遍稱 臣 的儀 制,與當時建構中 的 官 僚制秩序步調一致。自北朝後期至唐貞觀初,官僚制歷經頻繁調整,最後建立以散官制為主軸的個體化官僚制,對應不分內外、普遍稱臣的君臣關係。隋代元會禮取消王畿百官委質與郡國貢納稱臣之禮,不問官爵高下,實施內外一體、普遍稱臣的舞蹈之禮,締結君臣關係。在儀制方面,因應皇帝臨朝主政的制度形式,個別臣子面對皇帝,依官爵高下採取不同儀制,其意義是將過去專屬朝廷百官的公卿大夫士身分,以散官制為平臺,擴大為不分內外官人、一體適用的身分等級,作為重構官人待遇與君臣互動的媒介,這是普遍稱臣、君臣名分已定的前提下,君臣互動的新形式。一如其他官人待遇,臣子自稱形式也是以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為基準產生的品級分化,臣子稱姓與否,本質上未涉及「漢家」、「唐家」國家型態的變化,而是在普遍稱臣的前提下,以官人品級為媒介的君臣互動。隋代以降皇帝臨朝主政,在皇帝面前經常舉行大朝會、常參官會議、仗下後會議等國政會議。皇帝與百官互動趨於頻繁之際(尤其是五品以上官人),重構以官人品級身分為基準的儀制,如,官人隨身魚符制、官人服色制,成為當時政治體系運作之所需。由此觀之,隋代以降皇帝臨朝主政是改變君臣互動形式的原動力,唐代官人待遇體現的身分等級,除了作為公私聚會的身分象徵外,更從屬於以皇帝為起點、至於庶民的整體秩序之中。
歸納本節的討論,就君臣關係而論,皇帝面對天、祖宗,皆自稱「臣某」,漢、唐並無二致。漢制官僚對皇帝稱臣而不稱姓,自稱「臣某」,唯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始得稱姓。唐承隋制,無論內官、外官皆對皇帝稱臣,普遍稱臣是隋唐君臣關係的基本原則。但在官人自稱形式上,發生稱姓與否的分化,二品以上在公文上不稱姓,五品以上奏事不稱姓,六品以下,無論公文或奏事皆稱臣、稱姓。唐代官人自稱形式的分化,根源於皇帝臨朝主政後,與官僚群體互動頻繁,尤其是五品以上官人為每日登朝議政之主體。於是在普遍稱臣的前提下,依官僚制運作的原則,以五品為界,建構展示此身分秩序的儀制。五品以上奏事稱臣而不稱姓。但在公文上規定二品以上不稱姓,二品以上品階只有少數重臣始能獲得,尤其是唐初,尚書省兩僕射猶為宰相之任,而尚書省仍為國政樞紐,幾乎可以說二品以上不稱姓是專為兩僕射(或者說,有兩僕射資格者)而設,中唐時人對此仍有深刻的認識。由此觀之,隋唐之際國制變動下的君臣互動,進入前所未有的新階段。在維繫「國—家」性質不變的普遍稱臣之前提下,以皇帝臨朝主政、官僚制運作為主軸,調整君臣互動之儀制,這是唐代官人自稱形式不同於漢制的主因。
六、「皇帝之私」或「國制之公」—代結論
唐制五品以上官人面對皇帝發生稱姓與否的分化,顯示皇帝和中高階官人建立緊密的聯繫,這個現象易使人聯想到是皇帝一己權力擴張的結果,於是傾向從「皇帝之私」的角度展開詮釋。但無論是就制度、還是政治現實來說,從「皇帝之私」詮釋唐代君臣間的緊密互動,並不契合當時政治體系的現實,更與唐人自身的認識有出入。皇帝與中高階官人的緊密聯繫,源自隋唐之際政治體系下皇帝臨朝主政的變化。五品以上官人入朝議政,與皇帝頻繁互動,構成常參官的主體,因而被賦予和六品以下官人不同的待遇。換言之,唐代皇帝與中高階官人的緊密聯繫,建立在「國制之公」的平臺上,而非君臣間「私」的關係之締結。
皇帝臨朝主政、中央集權趨勢下重整三省關係、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三者共同塑造隋唐政治體系的基本框架。皇帝臨朝主政,形成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議政體制,皇帝與官僚群體、政府組織的互動日繁。其次,「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趨勢下,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調整三省關係,展開國制的中央集權化、組織化。在官僚群體方面,唐初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官人性質發生變化,漢六朝以來依憑於鄉里、入貢王廷的官僚型態,自此離開歷史舞臺,轉變為「不入仕,即無以為士」的個體入仕,士人進一步被鑲嵌到政治體系中。隋唐政治體系變動下,皇帝與官僚的角色、位置相應發生變化,君臣間互動面臨前所未有的新形勢,因而產生重新調整的需要。
隋代取消王畿百官委質、郡國貢納稱臣之禮,無分王畿或四方(郡國),所有臣子一律為皇帝之臣,表現為內外一體、普遍稱臣的舞蹈之儀。比較而言,漢唐間君臣自稱形式有變、有不變,變的是唐代臣子自稱形式的分化,不變的是皇帝以天子身分向天稱臣,以皇帝身分向祖宗稱臣。無論稱姓與否,所有臣子面對皇帝例皆稱臣,亦為漢唐共有之制,反映漢唐制度的延續性。
在皇帝臨朝主政的制度形式下,皇帝與百官、尤其是與中高階官人的互動日趨緊密。於是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重塑君臣互動的政治空間與禮儀形式。在政治空間上,漢六朝日常國政議政場所的朝堂,從宮內移至宮外,議政空間從原屬丞相政治空間的朝堂,轉移至從屬於皇帝的殿廷,塑造了「內—中—外」三朝政治空間。[49]唐代三朝政治空間的形成,具有兩方面的意義:
(一)大明宮體制下的「紫宸—宣政—含元」三殿,雖實現《周禮》三朝政治空間觀。唯《周禮》三朝猶有「公私混雜」的現象,唐代三朝已全然是皇帝處理國政的空間,不復存在「燕朝」之類君主的「私人空間」。換言之,《周禮》三朝尚未脫卻王之「私」的色彩,而唐代三朝業已成為以皇帝為首之「公」的世界,顯示古代皇權性質的演變趨勢是逐漸汰除「私」的成分,走向「公」的世界。(二)唐代大明宮體制的成立,標誌著魏明帝以來「太極—兩儀」殿政治空間退出歷史舞臺。源出《易經》的太極、兩儀,屬於儒教天道觀的範疇,而新成立的「含元—宣政—紫微」之命名,卻是以皇帝為世間秩序的中心與起點。[50]由太極宮到大明宮政治空間的變化,標誌著世間秩序原理從天道觀走向以皇帝為中心的「人」的世界。[51]
在儀制方面,皇帝經常舉行各類會議,從大朝會、常參官會議、仗下後會議,與官僚群體互動日繁,產生重塑儀制的需求。隋唐禮制,除了賦予漢魏舊制以當代意義外,更建構了諸多前所未有的新儀制,以因應當時之需,如,官人服色制、隨身魚符制。官人服色、隨身魚符制皆創始於隋而成於唐初,以五品以上為對象,是因應皇帝臨朝主政而設,旨在強化皇帝與五品以上官人的聯繫。五品以上官人佩魚,作為應皇帝之徵召或登朝議政之際「入閤合符」、檢驗身分的憑證。以顏色為基準的官人服色制,其制始於煬帝大業年間,也是以五品以上官人為對象。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也是出自這個脈絡。唐代官人以五品為基準,形成稱姓、不稱姓的分化,一如其他官人待遇,其意義是在普遍稱臣的前提下,以官人品級為基準塑造的身分秩序。由此觀之,皇帝臨朝主政,成為建構隋唐君臣互動儀制的動力,五品以上官人入朝議政,與皇帝關係緊密,君臣間的互動,不是出於皇帝與官人的私人聯繫,而是在隋代塑造的國制平臺上展開互動,「國制之公」才是理解隋唐君臣互動的基調。
唐代皇帝以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為基準,與官人互動。唐制規定官人待遇的基準是官人所帶的散階,謂之「本品」,即官人「本人之品」,這是附著於官人一身的品級,是唐代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的表徵。官人通過以本品為基準的各項儀制,與皇帝互動,揭示君臣互動是在普遍稱臣與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的框架下,以個別官人的身分為媒介而展開。普遍稱臣是隋唐君臣關係的基本原理,不分內、外官,所有官人都以個人形式向皇帝稱臣。隋唐時期,皇帝主持日常國政,與官僚群體、政府組織的互動趨於頻繁。與此同時,過去「類封建」國家型態下依憑於鄉里的官僚制,也在隋代國制調整下離開歷史舞臺,建立以個別官僚為基準的個體化官僚制。隋唐國制變動下,無論是皇帝,還是官人,都改變他們在政治體系中的位置,都在擴大其政治參與,進一步被「拉」進政治體系裡去。在普遍稱臣的前提下,唐代君臣的互動,表現在重構以公卿大夫士為基準的儀制上。在隋唐國制的組織化進程裡,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由王畿百官,往外擴大至所有官人;唐制崇重五品以上,不是官人與皇帝間「私」人聯繫的強化,而是以皇帝臨朝主政、個體化官僚制成立為契機,在國制組織化之「公」的平臺上,強化皇帝與五品以上官人的互動。
隋唐國制的變動強化了君臣的聯繫,這個傾向不只形諸制度與禮儀,也反映在政治理念的建構上。隋唐之際,為了因應當時政治體系運作的需要,君臣致力探求為君之道、為臣之道,建構「君臣道合」理念。胡寶華指出:唐宋間君臣關係論從「君臣義合」向「君臣道合」演變,[52]這個論點很具啟發性。隋唐之際浮現的「君臣道合」理念, 即 唐人所謂「君臣相與盡其道,以 乂民。」在國制組織化的進程下,「君臣道合」理念寓有統治階級表
達其責任意識之意,強調承擔統治責任的君與臣,應以生民存續為念,各自盡其為君、為臣之道,始能共同成就「乂民」的效果。「道」雖是個抽象概念,但落實在人世間,體現為以生民為本的世間秩序。[53]在君、臣、民三者構成的政治秩序裡,對臨朝主政的皇帝來說,其權力正當性建立在生民福祉及其存續上。對離去鄉里、以個體入仕的士人來說,「不入仕,即無以為士」,士人進一步被嵌入政治體系之中,唯有以國制為平臺,入仕為政,始能達到拯濟生民、淑世的目的,這是唐代士人反省其責任意識的起點。對生民來說,國制進一步組織化,生民福祉更加受到國制運作的牽動,生民存續更有賴君、臣合力,發揮組織管理的效果始能致之。隋唐之際君臣表達共治的主張、宋人揭櫫「士大夫與皇帝共治天下」,可說是「君臣道合」理念內部應有之義。
最後,從官僚制的層次看,由漢至唐,皇帝與官僚體系的關係,也呈現出「由私到公」的演變趨勢。早年,池田溫注意到唐代比視官的消失,認為「貫徹了所有官人以一元的形式直屬皇帝,完成隋代以來官制結構的集權化。」[54]晚近,閻步克探討漢代《二年律令》的「宦皇帝者」,提供我們深入理解這個課題的線索。漢初作為皇帝私人的「宦皇帝者」,逐漸發展為與正式位秩官職不同的比秩官,仍保有皇帝私人的屬性。由宦皇帝者演變而來的比秩官或後來的視品官,成為漢六朝官制的一部分。由「宦皇帝者」、「比秩官」到「比視官」的消失,揭示皇帝與官僚群體的關係由「私」向「公」發展,皇帝與官僚群體之「私」的關係逐漸消褪,而「公」的聯繫逐漸加深。唐玄宗朝,比視官消失,皇帝與官僚群體已完全處在「公」的聯繫上。[55]從這個脈絡看,以「皇帝之私」詮釋唐代君臣關係,並不符合古代國制演變的現實。
綜上所論,由漢至唐,皇帝與官僚體系、國制運作的關係乃至政治理念,皆發生「由私到公」的演變,無論是大明宮「內─中─外」三朝政治空間的成立,還是「君臣道合」、「君臣共治」理念的浮現,抑或比視官的消失,都是因應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而生的變化。在隋唐制度與結構塑造的政治體系下,君臣關係朝「國制之公」的方向演變,而為唐人所認識。最後,援引劉后濱一段發言,作為本文的結束:
在(唐代三省)這種體制下,政權中心是政府而不是皇帝個人,皇帝實際上成為政府的最高負責人。從中國皇權官僚體制的這個轉變來理解隋唐時期中書、門下所保留的內省地位,與其說是皇帝把國家決策機構留在了禁內,還不如說是國家決策機構把皇帝拉出了後宮。[56]
劉氏這段發言鮮活地描繪出唐代皇帝權力性質「由私到公」的演變,尤其是「國家決策機構把皇帝拉出了後宮」一語,值得再三吟味。
[1]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1,〈原君〉。
[2]溝口雄三指出:《明夷待訪錄》雖批判明代皇權私權化,但未否定皇帝制度,此說可從。參見溝口雄三,〈《明夷待訪錄》的歷史地位〉,收入溝口雄三著,索介然、龔穎譯,《中國前近代思想的演變》(北京:中華書局,1997),頁 234-252。但溝口氏提出的「富民分權的專制」說,有必要深入檢討中唐以降以迄明清的「富民」與國家、社會的關係,此問題與本文論旨無關,不贅。
[3]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79),卷 233,〈神宗熙寧五年五月甲午〉條。
[4]宋史學者多引用文彥博與王安石爭於神宗前的史料,強調士大夫與皇帝共治天下。在這個事件裡,神宗顯然認同皇帝與士大夫共治的立場。站在皇帝的角度來說,這一點毋寧令人感到興趣。事實上,早在隋唐之際,皇帝就屢屢表達這個立場,唐太宗姑且不論,甚至被視為暴君的隋煬帝、專斷的武則天,都曾經發出君臣共治的呼聲。因此,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宜將視野拓展至隋唐之際政治體系的變化。關於這個問題,筆者擬撰寫〈君臣道合—隋唐君臣關係論的基調〉一文討論之。
[5]唐.柳宗元,《柳宗元集》(北京:中華書局,1979),卷 3,〈封建論〉。
[6]本節有關柳宗元〈封建論〉的說明,參見王德權,〈「士人入仕」的再詮釋—柳宗元〈封建論〉的一個側面〉,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中唐士人的自省風氣》(臺北:政大出版社,2012),頁285-312。
[7]五代.劉朐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卷72,〈李百藥傳〉。
[8]錢穆,《中國文化史導論(修訂本)》(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3,此書初版於1947年),頁72、80。
[9]侯外廬,《中國古代社會史論》(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頁30。
[10] 「家國同構」、「家國一體」的論點相當普遍,舉例言之,如,吳宗國,《中國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頁 3、鄧小南,《祖宗之法》(北京:三聯書店,2006),頁26-34。 11 尾形勇,《中國古代の「家」と國家》(東京:岩波書店,1979),本文引用為尾形勇著,張鶴泉譯,《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北京:中華書局,2010)。
[12] 錢穆,《中國文化史導論(修訂本)》,頁104。
[13] 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89。
[14] 尾形勇的「私家—公家」說也受到學者的批評,主要是其說欠缺契合古代中國國家權力形成的現實聯結,森正夫甚至批評他有陷入新的二元論的危險。參見森正夫,〈中國前近代史研究 中的地域社會視角〉,收入溝口雄三、小島毅主編, 孫歌等譯,《中國的思維世界》(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頁 510。相關討論,參見王德權,〈士人、鄉 里與國家〉,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中唐士人的自省風氣》,頁8-11。
[15] 王詩倫,〈唐代告身中的官人自稱形式〉,《大陸雜誌》,87:2(臺北,1993.8),頁32-48。
[16] 漢.蔡邕,《獨斷》,北京:中華書局,1985。
[17]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4),〈官品令〉1乙,頁102。
[18]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83),卷 26,〈太子三師三少詹事府左右春坊內官〉「太子左庶子」條。
[19]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局,1995),卷 195,〈唐紀十一〉「太宗貞觀14年」條。
[20] 唐代官僚制秩序奠基在「官人」這個概念上,在官僚個體化的脈絡下,視官人在官僚制秩序中的位置為「本人之品」。唐代律令裡的「本人之品」,專指官人所帶的散階,故〈官品令〉視其為「本品」。由漢至唐形塑官僚制秩序背後「朝廷─鄉里─士人」關係發生變化,萌芽於漢晉之際的「人之品」概念,最終朝向隋唐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的方向演進,成立於貞觀的階職勳封四類官序並立的官僚制,即其歸宿。隋代廢鄉官、行科舉後,原本代表鄉里入仕朝廷的官人,失去與鄉里的制度聯繫,以個體形式入仕,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標誌隋唐以降士人性質的重大變化。關於個體化官僚制概念的成立,參見王德權,〈士人、鄉里與國家〉第六節「唐代個體化官僚制的誕生」。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頁53 以下。
[21] 參見甘懷真,〈中國中古時期「國家」的型態〉,收入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頁170-172。
[22] 甘氏表示:「稱臣是己身獻給國家,但不稱姓,但稱『臣某』,則表示官員更進一步隷屬於皇帝,而成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171。
[23]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 176,〈陳紀十〉「長城公下至德二年九月」條,頁5477。
[24] 參見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154以下。
[25] 《禮記》(北京:中華書局,1997),〈喪服四制〉、〈本命〉。
[26]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頁112。
[27] 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 171-172。甘氏頗以「共食」為由詮釋唐代君臣間的「私」的關係,關於禮制中的「共食」問題,仍待釐清,暫置於此。
[28] 宋.宋敏求,《唐大詔令集》(臺北:鼎文書局,1972),卷 63,〈桓彥範等配享中宗廟庭詔〉、〈蘇瓌劉幽求配享睿宗廟庭詔〉,頁347-348。
[29] 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280-287。
[30] 唐.杜佑,《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卷 50,〈禮十:吉禮九〉「功臣配享」。
[31] 唐.杜佑,《通典》,卷50,〈禮十:吉禮九〉「功臣配享」。
[32] 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171。
[33] 唐.杜佑,《通典》,卷 81,〈禮四十一:凶禮三〉「皇后為親屬舉哀議」引尚書王彪 之議:「若至 尊自應舉哀外族於 朝堂 ,是也 。自 若不舉 哀, 唯應從 太后 遠出朝堂。未喻其禮,謂從舉哀之禮,自中朝迄於中興,朝廷已粗有常儀。至尊為內族於東堂舉哀,則三省從臨;為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則八座丞郎從臨。至尊之奉太后,既率朝臣之儀,又盡家人之禮。二三情敬,實兼參臣子。今不應自舉哀者,謂應從太后臨於式乾殿,太后位西面東向,至尊位北面南向。」以實例言之,高宗朝,武后宴其親族於朝堂,因為后族亦屬異姓,而非東堂。
[34] 五代‧劉朐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卷 96,〈宋璟傳〉。
[35] 宋.王溥,《唐會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卷 18,〈雜錄〉引「(宣宗大中)四年五月」條。
[36] 參見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198-203,尤其是頁203 註3。
[37]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 179,〈隋紀三〉「開皇二十年冬十月乙丑」條,頁5581。
[38] 甘氏認為:「唐代官員上表感謝皇帝的關心,經常有『憂若家人』(陳子昂〈為宗舍人謝賻贈表〉)之語。」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 170。但筆者檢索《 全唐文》,其 實這類 事例 並不常 見, 另一個 相近的事例 是「 曲被恩 慈, 義同家人。」(《全唐文》,卷 424,于邵,〈為田僕射薨謝制使問表〉)此外未見其例。必須注意的是這類事例是臣下對皇帝賻贈、慰問時表達謝忱,與陳顯達之例般皇帝主動以「如家人」描述君臣關係的情況不同。大體而言,唐代史料所見與皇帝有關的「家人」事例,多為皇室血緣範圍內人際關係的運用。如,《舊唐書》,卷7,〈中宗紀〉「神龍元年三月己丑詔書」言:「退朝私謁,仍用家人之禮。」《舊唐書》,卷95,〈睿宗諸子:讓皇帝憲傳〉載玄宗祭宋王憲文:「一代兄弟,一朝存歿,家人之禮,是用申情。」都是指皇家血緣關係內部的互動。
[39] 有關漢唐間皇帝祭祀,參見金子修一,《中國古代皇帝祭祀研究》,東京:岩波書店,2006。
[40] 唐代官人服色、隨身魚符制皆出現於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之際,相關討論,參見王德權,〈從官人章服制看唐代君臣關係〉,收入張廣達主編,《唐宋時期的名分秩序》,臺北:政大人文研究中心,預定2015年年中出版。
[41] 宮崎巿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45。
[42] 宋.王溥,《唐會要》,卷 24,〈朔望朝參常朝日附〉引「(肅宗)乾元三年四月十五日敕」:「員外郎、五品以上常參官,自今以後,非朔望日,許不入。賊平之後,依舊常參,時安史據河洛故也。」
[43] 六品以下供奉官、御史等常參官,是否自隋代皇帝臨朝主政伊始,即列入每日朝參之列,已不可考。唯以官制演變的形勢觀之,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如,《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卷 25,〈刑法志〉載:「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寬。(文)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於五品行中參見。」說明皇帝每日臨朝主政伊始,與五品以上官人議政,但也個別地准許六品以下特定官人參議。
[44] 清.王昶,《金石萃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7),卷 50,〈萬年宮銘碑陰題名〉。
[45]五代.劉朐等,《舊唐書》,卷 58,〈唐儉傳〉:「歲餘,授民部尚書。......(後)尋加光祿大夫,又特令其子善識尚豫章公主。......儉在官每盛修肴饌,與親賓縱酒為樂,未嘗以職務留意。又嘗託鹽州刺史張臣合收其私羊,為御史所劾,以舊恩免罪,貶授光祿大夫。永徽初,致仕于家,加特進。顯慶元年卒,年七十八。」案,嚴耕望《唐僕尚丞郎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56),頁 85-7。唐儉自貞觀 10 年起擔任戶部尚書,17 年,加光祿大夫,19 年免,永徽初,以光祿大夫致仕,5 年,以光祿大夫從幸萬年宮,其後加特進階。
[46] 參見王德權,〈彝倫攸敘—唐代官人待遇等級結構的分析〉,國科會 99年度計劃成果報告(臺北,2011)。
[47] 關於特進的來歷,參見藤井律之,〈特進の起源と變遷〉,《東洋史研究》,59:4(京都,2001),頁 607-644。至於唐制為何設定正二品以上的特進、開府階,有必要從漢唐間的特進與唐前期政治運作剖析其意義。
[48]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172以下。
[49]楊寛,《中國古代都城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頁173-174。
[50]成書於唐初的《晉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 31,〈后妃傳序〉云:「作配皇極,齊體紫宸。」紫宸是指皇帝。宣政、含元則是以民為對象的治理之意。
[51] 唐代國政空間的另一項變化是「外朝」的移動。楊寛在揭示唐代三朝政治空間後,指出大明宮的含元殿為「外朝」(楊寛,《中國古代都城制度研究》,頁 173-174)。若其說可從,那麼,由漢迄唐的「外朝」,由漢代位在宮外、丞相政治空間的相府(百官朝會殿),一轉而為魏晉位在宮內、尚書省空間的朝堂,再轉而為隋唐位在宮內、皇帝政治空間的殿廷。所謂「外朝」不是指皇帝以外的國政機關(相府),而是綜理日常國政(包含王畿以外的「外事」)的場所。因此,漢六朝的外朝為丞相的政治空間,至隋唐皇帝臨朝主政後,外朝遂為皇帝處理國政之所在。過去習以丞相機關為外朝,此一論點未能契合古代國制之演變。這個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究,姑置於此。
[52]胡寶華,〈從 “君臣之義” 到 “君臣道合”─論唐宋時期君臣觀念發展〉,《南開學報》,2008:3(天津,2008),頁26-34。
[53]柳宗元〈守道論〉深入闡發這個承自唐初的論點。相關討論,參見王德權,〈重構「為士之道」—柳宗元士人論的考察〉,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頁258-261。
[54] 池田溫,〈律令官制の形成〉,收入《岩波講座世界歷史:古代 5》(東京:岩波書店,1970),頁322-323。
[55] 閻步克,〈《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比秩」的性格、功能與意義〉,收入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北京:三聯書店,2009),頁 370-407。從宦皇帝者、比秩到比視官的消失,標誌皇帝與官僚群體關係之演變。關於這個問題,筆者擬以〈從「宦皇帝者」到比視官─漢唐間皇帝與官僚體系的關係〉為題討論之。
[56]劉后濱,〈從三省體制到中書門下體制─隋唐五代〉,收入吳宗國編,《中國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頁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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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Mou” and the Ruler-minister Relation in Tang
Dynasty: A Survey on Theoretical History
Wang, Te-chuan∗
Abstract
From the Han to the Tang Dynasty, emperors call their selves “Chen Mou” rather than the real name when offering sacrifice to Heaven and worshiping the ancestors. However, the way bureaucrats call their selves when reporting to emperors changes from time to time. The Han Dynasty bureaucrats face emperor calling their selves “Chen Mou” instead of family name. In the Sui Dynasty and following Tang, all officials call their selves with their family names, presenting the basic principle in which the Tang Dynasty rulers and ministers interact. The differentiation taking place in Tang derives from the close interaction between emperor and band-5-above ministers who enter royal court for reporting and discussing every day. The re-construction of allegiance form is created to satisfy the actual need in Sui-Tang.
Sui-Tang emperors make calls in royal court and this practice becomes the core of everyday central government politics. The ruler-minister interaction enters into an unprecedented phase. This development symbolizes the trend of imperial power nature evolution: from “privacy of emperor” to “publicity of regime.”
Keywords: “Chen Mou” 臣 某 , the ruler-minister relation, Tang Dynasty, Emperor, publicity and privacy
∗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istory,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